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沈强、李方泉非法持有毒品案

发布时间:2014-07-07 14:45:16


    2008年3月16日,鹤岗市禁毒支队接到省厅禁毒总队的情报信息,有人自珠海向我市邮寄毒品,鹤岗支队于2008年3月16日立案侦查,经侦查,毒品是犯罪嫌疑人沈强从珠海邮寄给我市犯罪嫌疑人李方泉的,邮寄毒品为冰毒,重19.1克, 鹤岗支队于2008年3月20日与珠海警方联手,于2008年4月2日在珠海市将犯罪嫌疑人沈强抓获。经审查,其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经主审法官孙波审理,查明了案件事实:2008年3月,被告人沈强、李方泉经预谋,沈强同意在广东省珠海市为李方泉购买冰毒,双方约定价格每克350元。同年3月14日,沈强收到李方泉汇款人民币7,000元,同年3月17日,将冰毒装在汽车玩具中,通过广东省珠海市邮政局的速递局寄给鹤岗市城市综合执法大队李方泉的胞兄李芳海,同年3月20日,李方泉到李芳海的办公室提取邮包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并将包裹依法扣押,从包裹内搜出白色结晶粉末19.1克。经黑龙江省公安厅刑事科学技术鉴定:白色结晶粉末中检出甲基苯丙胺。

    随后,孙波又罗列了一系列证据对犯罪嫌疑人犯罪行为加以证实,先后调取了周伟、李芳海的证言证词以及公安机关出具的存款汇款通知书等书证。

    经孙波审理,合议庭评议认为:被告人沈强、李方泉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符合非法持有毒品罪的犯罪构成条件,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沈强、李方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罪名成立,予以采纳。

    被告人沈强、李方泉捕后至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有悔罪表现,可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社会危害后果,依法判决被告人沈强犯非法持有毒品罪,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5.000.00元。被告人李方泉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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