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井民,系鹤岗矿业集团水电公司工人。
经案件主办人孙波审理查明:2008年5月9日13时许,被告人张井民因其前妻周莲(被害人,女,42岁)与其离婚,对周产生不满,张井民携带尖刀来到鹤岗市工农区3委周莲工作的弘景花园物业公司财务室,与周发生口角,张井民持尖刀将周莲头颈部、背部、手臂刺伤,后被赶到的周莲同事劝解并报警。经黑龙江省公安厅法医检验鉴定:被害人周莲系因他人以锐器致面部疤痕面容丑陋,双手功能障碍,失血性休克,上述三种损伤均接近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有关条款,故损伤程度依照《人体重伤鉴定标准》第九十三条之规定,系重伤。
随后,孙波不辞辛苦,认真审核证据,对案件进行佐证。
本案在审理期间,被害人周莲提起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张井民赔偿其经济损失,经法院调解 ,原被告双方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张井民赔偿被害人周莲医疗费等费用共计人民币11万元。 被害人周莲对被告人张井民表示谅解,并建议法院对其从轻处罚。
被告人张井民捕后至当庭能如实供述犯罪,并克服困难,积极对被害人进行经济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和法律的宽恕。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张井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