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沈强贪污案

发布时间:2014-07-07 14:44:10


    被告人沈强,系鹤岗市商务局糖酒专卖局稽查员。

    经鹤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出具的破案报告证实,2009年8月18日,被害人董言(个体挂靠新恒大房地产开发公司)称,在其公司同放款户以公司木兰县开发的住宅楼一对一对接时,于2009年8月16日公司发现三份假的借款合同,经侦支队组织人员进行侦查,经过工作,于2009年8月19日下午1时许,将前来信合公司更改合同的刘洋抓获。经审讯,刘洋交待是信合包保组的沈强让其做的,后经对沈强做思想工作,于2009年8月19日下午,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过对沈强的审讯,他交待了自己利用工作之便,伪造4份假合同价值155万元,先后领取现金5600元,对接三份合同120万元的房屋的犯罪事实。

    为了进一步印证犯罪事实,本案主审人孙波认真核实了检察机关提交的证据后,认定:被告人沈强受国家机关的委托指派从事管理私人财产,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骗取的手段,侵吞公共财产,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其行为符合贪污罪的犯罪构成条件,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沈强犯贪污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对于沈强的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沈强表现良好,贪污5,600.00元未挥霍,且全部返赃,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符合查明的事实,予以采纳。同时鉴于被告人犯罪数额大部分为未遂,且未造成经济损失,故可对其减轻处罚。遂判处被告人沈强犯贪污罪有期徒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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