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任桂香、邹兴叶玩忽职守案

发布时间:2014-07-07 14:31:02


    2005年11月14日,被告人任桂香、邹兴叶分别担任鹤岗市房地产产权管理处矿管换证指导科科长、外业管理员期间,万方义将原鹤岗矿务局多种经营总公司弘鹤经贸公司院内无产权证房屋,伪造为鹤岗市向阳区53委1组007514号绿皮“鹤岗矿务局房屋产权执行”房证。万方义持该证来到鹤岗市人民办事大厅矿管产换证指导科,要求变更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任桂香接证后,未审查辨别房证内容真伪及房产档案,亦未按规定须经过鹤岗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矿管产换证指导科科长、主管处长、鹤岗市房产管理局房产行政指导科科长共同认定,便责成邹兴叶到现场实地勘察。邹兴叶接到房证,也未认真审查辨别房证内容真伪,到现场测量时,未按规定程序进行操作(经鉴定房屋面积比房证面积少10.72平方米),发现房屋使用性质、新旧程度、房屋坐落在弘鹤公司院内均与房证内容不符,未将现场勘察的真实情况向任桂香汇报,便在鹤岗市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现场勘察员一栏签署“此房经现场勘察,手续与房屋相符,同意换照”的意见。任桂香再次接到该房证及办理相关手续时,仍未审查辨别房证的真伪便在邹兴叶所填写的鹤岗市私有房屋产权登记申请表上签署同意换发房证的初审意见,后将换证手续呈报市房地产产权市场管理处副处长董震、市房地产管理局房产行政指导科科员郭新宇复审和审批。2005年11月15日,万方义将007514号伪造的房证更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2005年11月21日,万方义持更换后房屋所有权人为万方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在鹤岗市银民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抵押借款人民币30万元,期限为6个月。贷款后携款潜逃。

    孙波受理案件之后,正赶上妻子有病住院,他来不及照顾妻子,先后审查了李祥乙等9个证人的证言,并调取了大量书面证据予以认定被告人任桂香、邹兴叶的犯罪事实。

    据此,主审人孙波认为,被告人任桂香、邹兴叶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长期从事办、换证和现场勘察工作,在工作中,不按照规定正确履行职务,未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为万方义虚假的房证换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使万方义利用该证欺骗被害人借款,导致被害人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条件,鉴于二被告人对于本案认定的事实基本供认,认罪态度较好。本案造成的损失刚刚达到立案标准,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轻微,可不判处刑罚。

    根据二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手段、后果,结合本案的实际情况,依法判决被告人任桂香、邹兴叶二人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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