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王维贺贪污、挪用公款案

发布时间:2014-07-07 14:30:00


    1998年10月22日,被告人王维贺受萝北县粮食局党委委派任萝北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1999年5月份主持全面工作。2000年9月30日,该公司负债率达113%,以全部资产抵偿中国农业银行萝北县支行全部债务。根据萝北县经济体制改革委员会和萝北县粮食局转制政策规定,县粮食局决定王维贺为承租人,对原企业实行固定资产返租,流动资金转贷,返租的企业由国营转为民营,但无论经营机制和隶属关系如何变化,承租人自觉接受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监督管理。2000年10月24日,王维贺以个人名义,用萝北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的帐外资金20万元,注册成立了萝北县鹤达浸油厂(私营企业),2002年12月16日经王维贺申请该厂被工商局注销登记。

    犯贪污罪的主要事实:

    2000年5月,王维贺在任萝北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期间,指使会计李桂新、仓储股股长李文强、化验员王绍艳、大豆保管员刘以文、检斤员庞来春等人,制作了采购大豆人民币1,879,602.55元货款的假发票44张;同时安排从萝北粮库采购大豆,以每吨单价提高200元,用56张假发票多做出货款232,350.00元。王维贺指使会计李桂新将上述假发票100张,记载到2000年5月27日的财务帐中,套出公司资金人民币2,111,952.55元。

    犯挪用公款罪的主要事实:

    2000年6月1日,被告人王维贺任萝北县油脂有限责任公司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期间,得知其裢襟吕国利在吉林省吉林市经营的个体经销部缺少豆油,擅自决定以油脂公司的名义,从萝北县粮食局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并安排公司会计李桂新、出纳员朱跃华办理借款和购买豆油事宜,将购买的豆油全部发给吕国利。2000年6月8日、12日李桂新先后用萝北县油脂公司资金还给粮食局100万元。2000年7月24日李桂新用吕国利返回的100万元货款冲减已付给粮食局的借款。

    主审法官孙波接案之后,通过大量积极努力工作,寻找有关当事人,对证据予以固定,审核了王维贺大量贪污犯罪和挪用公款犯罪的有关事实,先后核实了萝北县粮食局崔化山21人的证言,并调取了有关单位大量书面证据,形成了12本卷宗,近一万字的审理报告,孙波在两天就完成了。

    孙波最后的判决意见是:

    1、被告人王维贺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违法所得3,180,000.00元,上缴国库;

    2、被告人王维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保住市场,采用拆借资金购货发货的一种经营策略,不应认定被告人王维贺犯挪用公款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维贺犯挪用公款罪的罪名不成立,不予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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