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雷霆2025”执行行动典型案例1.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2.某水务公司执行案3.历某等与林某等恢复原状纠纷执行案4.初某与某棉裤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5.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白菜款纠纷案6.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1
某运输合同纠纷执行案——肇东法院精准区分失信与失能,让执行既有力度又有温度
【基本案情】
张某在建设工程中雇佣王某为其运输砂石,拖欠王某运输费5万余元。王某诉至肇东法院,判决张某在规定期限内支付王某运输费5万余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履行还款义务,王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立案后,被执行人张某支付了一部分欠款,对于剩余未执行到位部分,经法院调解,双方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张某分两期向申请执行人王某支付剩余债务。在和解协议长期履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张某因遭遇车祸导致肺部感染及肋骨骨折,目前已处于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状态,未能按协议约定支付剩余欠款。执行法官得知这一情况后,迅速前往张某就诊的医院,获取其详细的病历资料确认身体状况,同时实地查证张某名下财产变动情况,走访周边邻居进一步了解其生活现状。调查后,法院遵循“对被执行人及其失信行为分类分级管理”的工作要求,认为张某符合“失能”被执行人的条件。基于此,在征得申请执行人同意后,法院对其剩余债务暂缓执行,且不将其纳入失信人员名单。
【典型意义】
本案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失信失能管理工作中强化“一规范两分类三修复”进一步推动执行工作规范化提升的通知》要求,法院没有机械执行,精准识别张某从有一定还款能力到因意外完全丧失履行能力的“失能”转变过程,暂缓强制执行措施,不采取纳入失信名单惩戒限制,保障被执行人基本生活,为其渡过难关、恢复履行能力留下空间,体现了人文关怀,彰显了司法温度。
案例2
某水务公司执行案——铁力法院创新性分段划扣企业收入偿还债款
【基本案情】
铁力市某水务有限公司系铁力法院多件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自2022年起,先后有大标的额的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建设施工合同纠纷等案件陆续申请执行,执行中,法院依法查封了其账户,但是接到相关部门的反馈,本地居民无法通过线上的渠道缴纳水费,影响了某水务公司的正常运转和居民的日常生活。基于此,执行法官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相关部门的支持与协调,经研判,某水务公司属于民生企业,具有公共服务的特殊性,如强制依法扣划其全部银行余额,还将导致后续经营困难,难以维持正常的设备运转和职工工资发放,债权人也担心某水务公司存在破产风险,影响债款的偿还。因此,法院在完善资金监管和程序监督的前提下,创新采取“造血式+三分流”执行方式,强制要求被执行企业将所有经营性收入必须全额、及时汇入法院监管的唯一收入账户,执行法官根据优先级设定分段扣划,每月1-10号的收入用于偿还债务,11-20号的收入用于公司经营,21-30号的收入用于给职工发工资。三年间,法院定期向债权人公布收入、支出、债务清偿情况,被执行企业通过该模式先后偿还了债务550余万元,当地居民生产生活用水没有受到影响,公司正常运转。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摒弃“一封了之”的简单模式,统筹考虑申请执行人的权益兑现、被执行企业的存续经营、本地群众的生活便利,创新采取分段式扣划的执行措施,为企业留足盘活空间,突出体现了司法实践与民生保障的深度融合,彰显了善意文明的温度与智慧。同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相关部门的支持,既实现了债权人权益兑现,更保障了居民用水“生命线”稳定,为涉民生企业执行案件提供了“护权益、保民生”的可复制样本。
案例3
历某等与林某等恢复原状纠纷执行案——鹤岗东山法院从个案到类案的基层治理实践
【基本案情】
在历某、祝某与林某、宋某的恢复承包土地原状纠纷执行案中,因林某与宋某修建猪舍及建设过程中产生的废料堆阻断了承包户通向承包地的田间道路,此后13年双方多次协商无果,历某、祝某将林某、宋某诉至鹤岗市东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决林某、宋某恢复其田间道路。判决生效后,林某、宋某未履行义务,历某、祝某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承办法官多次深入村庄,通过在原道路和规划改道路线实地走访,详细记录道路宽窄、坡度等情况,全面掌握地形地貌和实际通行状况。同时积极协调自然资源部门引入工程造价成本核算,运用卫星测量等先进技术手段,精确测量原道路和改道路线的各项数据,并结合村民日常通行习惯,科学分析改道后对通行时间的影响。经测量和造价对比,恢复原状需拆除猪舍、清理建筑垃圾土堆,预计费用约5万元;改道路线较原路线仅增加不到50米距离,正常步行速度下通行时间增加不超3分钟,且新路线地势平坦,更利于车辆通行,充分保障通行便利性,预计费用约0.2万元,对周边农田影响较小。据此,执行法官主动联系村委会,邀请村干部共同参与调解,法官引导双方理性表达诉求,村干部利用熟悉村民情况的优势协助安抚情绪,促进双方沟通交流,形成解纷合力。历经5轮协调沟通,双方最终达成从土堆旁绕路通行的和解协议,并于15日内施工完毕,案件执结。此后,该村村干部还运用所学法律知识和调解技巧,成功调解了另一起多年前遗留的相邻土地边界纠纷,从源头上减少了矛盾产生。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没有机械地强制执行,而是通过实地勘察、专业测绘、成本核算等一系列举措,在合法合规的框架内,找到了既能保障当事人权益,又能兼顾社会公共利益的平衡点,促使长达13年的纠纷在判决后短时间内得到妥善解决,实现了“案结事了人和”的三重效果。同时,积极引入多元解纷机制,联合村委会力量共同调解,不仅高效化解了个案纠纷,还借此机会向基层干部普及了相邻关系的法律知识,发挥了基层治理的辐射效应,为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活教材”,真正让法治成为乡村振兴的“稳定器”和“助推器”。
案例4
初某与某棉裤加工厂买卖合同纠纷案——大庆萨区法院“资产活封+资金监管”助小微企业重生
【基本案情】
某棉裤加工厂因市场波动、资金链断裂,陷入经营困境,拖欠供应商初某货款139万余元。法律文书生效后,该加工厂仍无力履行还款义务,初某遂向大庆市萨尔图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经深入厂区实地走访评估后认为,该厂生产设备专业、产品有季节性市场需求,困境主要源于暂时性资金周转问题,具备挽救可能性。执行法官遂创新采用“资产活封+资金监管”组合式执行措施:法院对生产设备进行清点造册、张贴封条,但允许企业继续使用这些设备进行生产,保全了企业的“生产根基”,同时强制要求企业开设专用银行账户作为销售货款唯一收款账户,只存不取;企业每月报送经营数据,法院不定期抽查账户余额;企业支付必要生产费用需提前申请,经法院审核批准;约定时间节点偿还债务,违规将立即冻结账户并撤销“活封”措施。最终,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企业逐步走出困境:2023年12月利用销售旺季偿还50万元;2024年6月还款30万元;2025年9月偿还最后一笔欠款67万元,本案连本带息147万元全部清偿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是人民法院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生动实践,该案避免了“机械执法”可能导致的“双输”局面,通过“活封+监管”模式,既保障了债权实现,又为企业留下生机,同时保住了十余个就业岗位。法院没有简单“一封了之”,而是深入调研企业实际状况,精准识别其经营前景,采取针对性挽救措施,体现了“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
案例5
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拖欠农民工白菜款纠纷案——齐齐哈尔梅里斯法院执行法官巧牵线 第三方企业借力清偿
【基本案情】
黑龙江某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拖延支付,累计拖欠43名菜农白菜款13万余元。43名菜农诉至齐齐哈尔市梅里斯达斡尔族区人民法院。在执行阶段,执行法官通过实地走访、查询企业登记信息、调取银行账户流水等方式,逐步摸清案件实际情况。案涉公司因经营决策失误、市场环境变化等多重因素,现已处于全面停产状态,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陷入“胜诉易、执行难”的困局。 执行法官跳出“就案办案”的传统模式,通过对该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构成等情况进一步深入分析,发现该公司虽已停产,但此前从事酱菜加工具有一定的产业基础和资源优势。考虑到当地农产品加工产业集群优势,执行法官敏锐地意识到,若能找到有需求的食品加工企业参与协作,或许能为破解欠款难题找到突破口。基于这一思路,执行法官随即梳理当地食品加工企业名录,重点联系有意向的企业,经不懈努力和反复沟通协调,两家正计划扩大产能的酸菜制作食品企业被法官的执着精神和为民情怀所打动,看到了合作的市场价值,同意租赁酱菜加工厂查封的厂房设备进行生产。各方最终达成协议,由两家酸菜制作企业共同出资13余万元,一次性垫付案涉公司拖欠菜农的白菜款,被执行的企业也获得了缓冲复苏的机会。
【典型意义】
该案中,法院突破“单打独斗”的传统模式,牵线搭桥主动链接有社会责任的企业参与执行,通过企业垫付,让菜农快速拿到款项,有效缓解生活压力,避免了“无财产可供执行”导致菜农权益成为“纸上空文”。该案的成功执结,是法院创新执行方式、践行司法为民理念的生动实践,既彰显了司法力度,又传递了司法温度,为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化解基层矛盾纠纷提供了有力示范。
案例6
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鸡东县法院依法打击“擅自处置财产”行为
【基本案情】
邢某与妻子王某拖欠李某猪饲料款一案中,鸡东县人民法院判决邢某夫妇给付李某饲料款本息共计人民币41828元。2022年5月26日,邢某、王某上诉,2022年5月26日,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同年8月,李某向鸡东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鸡东县人民法院依法向邢某送达执行通知、财产报告令等执行文书。邢某夫妇不服申请再审。2023年4月24日,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再审申请。执行过程中,邢某隐匿、转移名下的财产,对法院发出的执行通知置若罔闻;多次编造虚假信息,干扰执行工作的正常开展;出售其饲养的猪,取得钱款人民币4万余元用于偿还其他欠款和支出,未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报告、未履行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执行干警通过多方调查取证,抽丝剥茧,锁定了其转移财产的确凿证据,在多次警告无效后,依法将其涉嫌拒执罪的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查证后,鸡东县人民检察院向鸡东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依法判决邢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拘役二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中,当事人经二审、再审程序均维持原判、驳回申请后,仍通过隐匿转移财产、编造虚假信息、擅自处置财产等方式拒不履行给付义务,无视法院执行通知与财产报告令,其行为触碰法律红线,是对法律权威的公然挑衅。本案的判决突出法律强制力,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认定和惩处提供实践样本,警醒公众履行生效判决是法定义务。同时也彰显了人民法院、检察机关、公安机关联动打击拒执犯罪的坚定决心,为维护司法公信力、营造诚信守法的社会环境提供了有力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