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富锦市法院:“包装贷款”是陷阱 转移诈骗赃款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5-12-26 10:23:07



    在电信网络诈骗链条中,转移赃款是关键犯罪环节之一。此类犯罪行为常与“快速获利”绑定,诱骗部分公民贪图小利沦为“工具人”,在侥幸心理驱使下参与赃款转移,严重阻碍司法机关追查赃款流向,破坏金融管理秩序。

    案例回顾

    2025年6月,被告人徐某在某社交软件点击贷款广告后添加“客服微信”(使用人为李某,另案处理)。李某称可帮助“包装流水办理贷款”。同年6月14日,徐某将名下四张银行卡照片通过微信发送给李某。6月15日至19日,徐某名下银行卡入账资金共计人民币505 000元。徐某按照李某事先教唆的话术,向银行工作人员谎称取款用途,分7次通过柜台或ATM取现共计人民币500 400元,后将现金转移至李某指定的某市某洗浴中心衣柜、民宿房间、偏僻树林等地点;剩余的人民币4 600元被徐某用于偿还个人网络贷款或作为好处费留存卡中。经查,该笔505 000元全部为电信诈骗所骗赃款,涉及4起案件。另徐某还获得李某给予的好处费现金人民币1 900元。2025年6月20日,徐某在某市被公安机关抓获。

    徐某:当对方让我欺骗银行工作人员并让我帮他取现时,我就知道“包装贷款”是谎言,取的钱可能是赃款,但因贪图小额好处费并抱有侥幸心理,我还是沦为电信诈骗犯罪的帮凶,最终身陷囹圄,我深感后悔。

    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转移,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公诉机关指控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案系共同犯罪,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属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构成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综上,决定对徐某减轻处罚并从宽处理,最终判决:被告人徐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 000元;追缴其违法所得人民币6 500元,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法官提示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行为是电信网络诈骗等上游犯罪的“帮凶”,严重阻碍司法机关追查赃款、挽回被害人损失,破坏社会管理秩序。

    本案中,徐某因贪图小利,明知“包装流水办理贷款”可能涉及网络犯罪赃款转移,仍沦为犯罪分子转移电信诈骗赃款的工具,其行为已构成犯罪,依法应受惩处。

    在此提醒广大公民:务必提高警惕,坚决抵制网络上“低门槛贷款”“快速获利”等虚假信息,切勿将个人银行卡、电话卡等重要证件出借、出租或提供给他人使用,避免成为犯罪活动的“工具人”;若发现疑似转移赃款、电信诈骗等违法犯罪线索,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健康、安全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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