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法官,您的调解不仅高效解决了我们的经济纠纷,更化解了我们双方家庭彼此的心结。”11月18日,刚刚结束上午的庭审,我收到了一个月前审结完毕的彩礼返还纠纷案件中原告宋某送来的感谢信。
放下感谢信,我的思绪不禁回到庭审那天。
“我为婚礼倾尽心力,她无故缺席让我和家人颜面扫地,这段婚姻没法继续,彩礼和金条必须全额返还!”原告宋某情绪激动。
被告田某泪眼婆娑地反驳:“登记后我也憧憬过新生活,你不仅恶语相向,还动手推搡。我同意离婚,但彩礼一分不退。”
旁听席上,双方父母争执不下,庭审氛围剑拔弩张。
2025年6月,这对经人介绍的年轻人登记结婚,商定于同年8月举办婚礼。按当地习俗,宋某向田某支付了10万元彩礼,其父母另赠价值约9000元的金条作为见面礼。
然而,婚礼前一日,二人因筹备细节发生激烈争吵并升级为肢体冲突。感到委屈的田某最终未出席婚礼,连夜离开。
此后,双方陷入冷战,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要求返还全部彩礼及金条。
我查阅卷宗发现,双方虽已登记结婚,法律上构成夫妻关系,但从登记到婚礼变故,婚姻存续仅约两个月,且无实质性共同生活。根据法律规定,双方已办理结婚登记但确未共同生活,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具体返还比例,需综合考量双方过错、婚姻存续时间、彩礼用途等因素酌情确定。
婚姻纠纷不能只算法律账,更要算人情账。我决定暂停庭审,启动“背对背”调解。
经沟通,我确认二人登记后并未共同生活,只是置办了床上用品等,计划婚后入住新房。为核实彩礼用途,我要求田某提供婚礼筹备支出凭证。审查质证后,确认其中约4万元已用于支付婚宴定金、婚纱摄影及部分婚庆用品。金条则被认定为见面礼,属于彩礼范畴。关于婚姻破裂的过错,双方均承认系情绪失控所致,无原则性矛盾。
“根据证据,部分彩礼确已用于你们共同的婚礼筹备,这些是客观支出。同时,你也承认在争吵中言行有失当之处。婚姻走到这一步,双方都有责任。”我向宋某坦诚分析。
宋某沉默后表示:“我知道我有错,但这彩礼是我父母大半辈子的辛苦钱,我过不去这个坎。”
我转而劝导田某:“你突然缺席婚礼,确实给宋某及其家人造成了实际损失和社交压力。部分彩礼虽已使用,但剩余部分应当返还。”
田某低头回应:“我明白,但我家经济条件一般,返还确实困难。”
基于此,我提出折中方案:“考虑到部分彩礼已用于婚礼筹备,且双方对婚姻破裂均负有责任,建议田某返还宋某6万元及全部金条。这样既尊重事实,也平衡双方利益。”
经过两个多小时的反复协商,最终双方接受了调解方案并签署协议。
家事如天,所系者情。家事案件,从来不止于利益纠葛,更关乎人间烟火里最真实的情感联结。法律为我们划定了权利的边界,而调解则是在这边界之内,为情感寻找的一个温柔出口,让双方从“执念”走向“和解”。“司法为民”的初心,正是在于通过个案的妥善处理,努力修复社会关系,传递法律的温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