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公示李艳莲等十一名服刑人员减刑材料的公告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现将李艳莲、黄元福、田国华、丁立森、陈树林、曹万生、孙延峰、高希久、闫善学、布占丰、张永发等十一名服刑人员的减刑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为五日(自2014年7月1日至2014年7月5日)。如对上述服刑人员减刑有异议,可以通过电话或信函等方式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监一庭反馈。
异议反馈电话:0451-82392680
传 真:0451-82392822
通信地址:哈尔滨市南岗区嵩山路27号
邮 编:150090
特此公告。
2014年7月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