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侵犯著作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2023年10月,被侵权公司员工乘坐朋友的车辆时,发现朋友车内播放的是其公司取得版权的歌曲,但使用的U盘并非其公司所生产,于是被侵权公司向公安机关报案。经审理查明,2023年4月起,被告人伍某某以妻子臧某名义在某平台注册网店,销售载有未经授权歌曲的音乐U盘。其间,伍某某通过网店结识徐某某,由徐某某在明知无授权的情况下帮助伍某某将歌曲拷贝至U盘中。截至2023年10月30日,伍某某共销售侵权音乐U盘128273个,违法所得36万余元;徐某某帮助复制音乐U盘34617个,提供空白U盘23200个。两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伍某某退缴违法所得32万元,其所在单位赔偿著作权人100万元并取得谅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伍某某、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歌曲,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法院依法作出判决:以侵犯著作权罪判处被告人伍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36.5万元;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追缴伍某某违法所得36万元;责令两人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宣判后,两被告人均未上诉。
任何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的行为,均可能构成侵犯著作权罪。本案判令被告人通过省级媒体公开致歉,既强化了对著作权人受损公共利益的救济,又以“司法公开谴责”的方式强化社会警示;既体现了对知识产权“严保护”的司法立场,又通过“刑罚+公开道歉”的责任组合,实现惩治犯罪与修复公共文化利益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