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牡丹江两级法院刑事、民事法官联动调解,成功化解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纠纷,既为当事人及时争取到经济赔偿,也对积极赔偿取得谅解的被告人依法从轻处罚,着力推动矛盾纠纷实质性化解,达到了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
2024年10月28日,张某、李某给丁某出劳务结束后,张某驾驶丁某所有的无号牌轮式拖拉机拉乘李某从工地返回。途中因驾驶不慎,导致李某从车上跌落,并被碾压,造成其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张某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承担全部责任,乘车人李某不承担责任。
由于张某的行为涉嫌交通肇事罪,而李某又急需赔偿款进行医治,故先行向宁安市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诉请车辆所有人丁某及张某赔偿其因交通事故产生的医疗费等各项损失。经审理,一审法院判决,丁某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李某医疗费等损失101904.88元,剩余各项损失121995.18元由丁某、张某共同赔偿。丁某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牡丹江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开庭后,主审人认真梳理案件情况,积极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主审人发现,张某因该起事故涉嫌交通肇事罪已被检察机关向宁安市法院提起公诉,于是,主动联系刑事案件办案人,邀请其共同参与调解。
两级法院法官准确把握刑事处罚与民事赔偿的关系,秉承合法自愿原则,坚持情理法理融合的理念,各自发挥调解优势,分头调解,逐一劝导。既从心理上让双方换位思考,劝导丁某、张某尽最大能力作出赔偿,又综合法理人情,引导李某理性对待赔偿问题,在赔偿金额上作出适当让步,并给出合法合规的调解方案。
经过法官们的耐心调解,最终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丁某与张某当庭给付李某15万元赔偿款,并承诺在约定期限内,给付剩余2万元赔偿款,而李某在刑事案件中也对张某作出谅解,实现案结事了人和。
该案的成功调解,体现了牡丹江法院深入践行“如我在诉”理念,打破上下级法院及刑民战线壁垒,推动矛盾纠纷化解,切实保障群众切身利益的司法为民情怀,牡丹江法院将以此案作为参考,坚持把调解工作做深做细,实质性化解矛盾纠纷,以实际工作成效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新期待、新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