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佳木斯市郊区法院:张贴“小广告”获取报酬 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

发布时间:2025-09-18 15:18:13



    爱车的后视镜上被人贴上涉黄小广告同城聊天、同城交友...言语露骨、吸人眼球...这时可千万别出于猎奇而扫码否则等待你的将是层层圈套....

    案情回顾

    被告人小李(化名)通过某渠道了解到粘贴包含违法犯罪信息的广告贴纸可以获取高额报酬。其使用聊天软件与上线“毛毛”取得联系,获取了含有违法犯罪信息的广告模板,并约定每粘贴一张广告贴纸可获利0.5元至0.7元,用虚拟币予以结算。小李伙同小张(化名),将获取的含有违法犯罪信息的广告模板打印为广告贴纸,流窜多地随机在车辆后视镜上粘贴,后公安民警将正在粘贴广告贴纸的小李和小张当场抓获。经查,小李、小张违法所得共计53009.12元,案发后公安机关依法扣押二被告人违法所得共计7147元。

    审理结果

    被告人小李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小张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责令向被告人小李、小张继续追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5862.12元,已被扣押的违法所得人民币7147元、4部手机、热敏条码打印机1个、广告贴纸2卷,依法没收,上缴国库。

    法条链接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

    (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

    (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法官提示

    千万不要小看在车辆后视镜粘帖二维码小广告这种行为,一旦被不法分子利用,成为违法犯罪活动的帮凶,必将受到法律严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利用信息网络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同时,广大群众若发现此类小广告,应立即向公安机关举报,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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