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友谊县法院:以法之名 携手“童”行

发布时间:2025-09-15 16:31:46


    新学期已经开始孩子们开启了新学年的学习今天,我们也来一起学习一下看看法律为孩子们提供的六大保护都是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六大保护其一:家庭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履行下列监护职责:
    ......
    (五)尊重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保障适龄未成年人依法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TIPS:家庭是孩子成长的“专属托举者”,从咿呀学语到陪伴他们度过迷茫与敏感的青春期,家庭的角色始终是“量身定制”的:既要在孩子需要时呵护倍加,也要在他们独立时学会放手;既要提供物质上的安稳——衣食、教育等,也要给予精神上的慰藉——“我相信你”、“我们一起想办法”。

    ·六大保护其二:学校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四十条 学校、幼儿园应当建立预防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工作制度。对性侵害、性骚扰未成年人等违法犯罪行为,学校、幼儿园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对遭受性侵害、性骚扰的未成年人,学校、幼儿园应当及时采取相关的保护措施。
    TIPS: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成长的关键“孵化器”,不仅提供保护与教育,更深刻影响着其人格塑造和未来发展。通过反对欺凌、维护正义,学校传递出家庭之外的温暖与力量,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注入积极能量。这份责任不仅关乎当下安全,更将照亮他们前行的道路。

    ·六大保护其三:社会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一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营业性娱乐场所、酒吧、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招用已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
    TIPS:未成年人的身心尚未成熟,面对社会中的不法侵害,其识别和反抗能力较弱,绝对禁止以任何形式使用未满16周岁的童工是不可触碰的法律“高压线”,这种保护让他们在安全、正义的环境中生成能够抵御风险的勇气和魄力。

    ·六大保护其四:网络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七十六条 网络直播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为年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提供网络直播发布者账号注册服务时,应当对其身份信息进行认证,并征得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
    TIPS:设立“准入年龄门槛”将低龄儿童隔离于潜在的如欺凌、过度消费与不良内容的网络风险之外。年满16周岁的青少年需通过身份认证并获监护人同意方可参与直播这一机制,既强化了家长的知情权与监护职责,也为青少年的探索之路系上“安全带”。

    ·六大保护其五:政府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九十二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民政部门应当依法对未成年人进行临时监护:
    (一)未成年人流浪乞讨或者身份不明,暂时查找不到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
    (二)监护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可以担任监护人;
    ......
    TIPS:政府对未成年人的保护,直接关系到未成年人的成长、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未来。政府对困境儿童的保护行为,传递出国家对弱势群体的关注,通过引导公众形成关爱儿童的意识,营造友好、温暖的社会氛围。

    ·六大保护其六:司法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一百一十三条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依法处罚后,在升学、就业等方面不得歧视。
    TIPS:司法保护对未成年人的意义重大,是保障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防线。当自身权益受损失,应及时通过司法途径,进行维权。当未成年人犯错误,改过自新后,社会应重新接纳,使其回归正常生活。
    【法律责任】第一百二十八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损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一百二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孩子的成长没有“重启键”他们的未来藏在我们今天每一份的守护里让我们一起以法之名,携手“童”行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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