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黑龙江省大兴安岭地区加格达奇区人民法院对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因原告庞某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与被告李某存在借贷合意,其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
该案涉及一笔婚前购房款。庞某系张某之母,李某系张某之妻,庞某诉称2018年通过儿子张某账户向李某转账20万元用于购房,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因此要求李某偿还本金及利息。李某抗辩认为涉案款项系张某为结婚所赠彩礼,没有形成借贷合意,不属于借贷。
法院经审理查明,案涉资金流转路径从庞某到张某再到李某,无直接借贷凭证,房屋购买于张某与李某婚前同居期间,庞某亦未能提交借据等证明借贷合意的书面证据。
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庞某与李某之间是否存在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通常采用书面形式,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庞某与张某系母子,张某与李某为夫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但庞某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与李某达成借款合意,双方亦无书面债权凭证。同时,根据相关规定,原告仅依据转账凭证起诉,被告抗辩系其他债务时,原告应进一步举证借贷合意,而庞某未能补强证据。
综上,法院遂判决驳回庞某全部诉讼请求。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上诉。该案判决现已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