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破解破产管理人执业风险防控难题,推动破产程序高效规范运行,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借鉴上海市法院先进工作经验,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履职责任保险制度,在受理的破产案件中,要求管理人必须投保执业责任保险,通过“破产+保险”市场化合作模式与“管理人协会+个案管理人”投保机制,为管理人依法履职构建风险缓冲带。
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入研究国内外相关领域的法律法规和实践经验,主动协调支持某保险公司推出“破产管理人执业责任保险”,承担破产管理人因未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之义务而给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结合七台河市破产管理人行业特征与企业特点,该保险公司设计制定了一份针对性强、保障范围广、保障主体全、保险金额充足的地区专属方案。重点覆盖管理人在财产管理、债权审查、资产处置等环节因疏忽或过失引发的赔偿责任,实现风险防控从“事后追责”向“事前预防”的转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