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制发《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在破产及预重整案件中探索推行“共荐共选”管理人指定模式。允许债务人与主要债权人共同向人民法院推荐管理人,目的在于进一步优化管理人指定机制的公平性与效率性,提高破产案件审理效率、加快盘活市场闲置资产,助力困境企业高效挽救与有序退出。
《关于在破产案件中推荐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指引(试行)》明确适用条件、审查标准、推荐管理人的方式、程序以及推荐各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作出规定。适用于两类案件:一是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且债权债务关系清晰的案件;二是债权人提出破产申请且债务人无异议的案件。同时,预重整程序亦可参照适用。主要债权人可以单独向法院推荐管理人或者临时管理人;债务人可经主要债权人同意后,向法院推荐管理人。
今年5月,七台河中院在审理某企业破产案中,首次试点“共荐共选”模式。债务人与占债权总额70%的主要债权人联合推荐某知名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法院经审查确认其资质后,该管理人迅速协同税务局完成税款核查,并通过“法院+税务”联动机制实现涉税事务“一站式”办理,切实推动案件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