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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近日,集贤县法院审结一起高空抛物罪案件,这是自202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将高空抛物行为新增入罪以来,该院审理的首起高空抛物罪案件。
2024年11月27日晚6时许,家住集贤县某小区的一对夫妻在家中爆发了激烈争吵。情绪失控之下,丈夫张某失去理智,先后随手抄起厨房内的铝制蒸屉、铝盆、瓷碗、瓷盘,还有一把铁制菜刀,朝着五楼的窗外狠狠抛下!一场突如其来的 “空中危机” 打破了傍晚的宁静。
菜刀万幸被窗外铁筐挂住,没有坠地,但其余物品如 “夺命流星” 般急速坠落,纷纷砸向楼下。停放在楼下的一辆白色尼桑逍客汽车瞬间 “遭殃”,一声巨响后,汽车后风挡玻璃瞬间粉碎,后保险杠也被砸得外漆脱落,现场一片狼藉。
事发后,民警迅速展开侦查,当晚即锁定嫌疑人张某,并将其传唤到案,集贤县价格认定中心对受损车辆修复费用进行了鉴定。案发后,张某家属主动赔偿车主损失15000元,并取得谅解。
公诉机关以高空抛物罪依法对张某提起公诉。法庭上,张某满脸懊悔,表示,当时被愤怒冲昏头脑,没有意识到高空抛物的严重后果,如今非常后悔,自愿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从五楼向外抛掷多种物品,将他人停放在楼下的车辆损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构成高空抛物罪。考虑到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其从宽处罚,以高空抛物罪判处张某拘役四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规定,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本案中,被告人张某从五楼抛掷多种物品,造成他人财产损失,属于情节严重情形。即使高空抛物行为未造成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但仍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现实危险性,也将面临法律制裁。希望大家以此案为戒,遇事保持冷静,切勿因一时冲动,让 “随手一扔” 变成 “终身悔恨”。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