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红旗人民法庭按照省法院“一要二统三抓实”工作思路,积极探索新的多元解纷模式,努力营造“四化四解四到位”多元解纷新格局。
近日,红旗人民法庭采用多元解纷模式成功化解了一桩民事纠纷。杨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由西向东行驶,由于车辆失控与相对方向王某驾驶的铲车相撞,造成杨某小型普通客车乘车人原告魏某等人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因对事故赔偿未能达成一致,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
红旗人民法庭在立案后,第一时间联系双方调解,但由于杨某身体原因不便行动未能参加,法庭择期开庭审理本案。但在临近开庭日期杨某病情恶化,案件延期审理,随后杨某因重病离世,本案依法中止审理。一面是原告的合理诉求,一面是被告离世继承人尚未完成继承,矛盾化解一度停滞不前。
在本案中止审理期间,法庭干警走访了杨某生前居住的街道及辖区公安机关,并通过电话及线上沟通方式,联系到杨某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尝试掌握其继承人的联系方式,最终经过多方协助,法庭干警联系到了杨某全部继承人。经过近一个月的沟通,杨某女儿回复法庭干警,杨某遗产由其继承,其他继承人均放弃继承,并出示了放弃继承公证书。随后本案恢复审理,法庭再一次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最终双方达成一致意见,被告方当庭支付赔偿款,原告当庭申请撤诉,矛盾最终得以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法律适用】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好意同乘的责任承担】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