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鹤岗市东山区法院:法官巧用“类案调解” 十年货款纠纷当庭结案

发布时间:2025-07-08 09:04:45



    一笔拖欠近十年的货款纠纷,一场因“账本遗失”“诉讼时效”引发的拉锯战,近日在鹤岗市东山区法院迎来暖心结局。

    承办法官通过精准援引人民法院案例库指导案例及辖区类案,抽丝剥茧厘清举证责任与诉讼时效争议,最终促成造纸厂经营者赵某与经销商张某握手言和,当场签署调解协议并全部履行。

    十年合作伙伴,深陷信任危机

    2009年,在鹤岗经营造纸厂的赵某经朋友介绍结识牡丹江的张某,双方开启长达数年的“双向合作”:张某向赵某供应废纸原料,同时从赵某处赊购纸制品销售。2015年9月,赵某要求张某结算货款时,张某并没有结清欠款,而是以“账本遗失”为由出具欠条,载明“欠货款20.44万元,待对账后以结果为准”,并自愿承担关联债务1万元。此后多年,赵某多次索要未果,双方因对账依据、诉讼时效等问题争执不下,矛盾逐渐激化。

    类案对照,解开“法结”与“心结”

    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承办法官发现双方争议焦点高度集中:一是诉讼时效争议,张某坚称赵某长期未主张权利,债权已过诉讼时效。赵某则认为张某故意拖延还款,其一直主张权利。二是举证责任分配,赵某主张欠条足额有效,张某质疑实际金额需核对原始账目。

    “一纸判决虽能定分止争,但化解心结才能实现双赢。”承办法官在庭审中引导双方充分举证质证,并敏锐捕捉到纠纷症结——张某对法律规则的误读与赵某对举证风险的认知不足。于是法官决定采取三步措施化解纠纷:第一步类案引路,从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精选“买卖合同纠纷涉及诉讼时效”指导案例,结合辖区同类生效判决,向双方释明“诉讼时效自权利人主张权利遭拒时起算”的裁判规则;第二步举证释明,用类案判决书展示“欠条持有人已完成初步举证责任,异议方需提供反证”的司法实践,促使张某正视举证义务。第三步情感疏导,回溯双方多年合作情谊引导换位思考。了解到十年来,两位当事人相互扶持共渡难关,赵某多次为张某拓展业务奔波两地的情况后,法官采取“背对背”的调解方式,以情理为入口引导张某正视问题,同时劝说赵某合作多年何苦为“赌气”造成两败俱伤……

    不懈努力,欠款纠纷终化解

    经过三小时“法律+情理”的双重疏导,法官的类案对比让张某意识到诉讼时效主张难以获得法律支持,而赵某也主动提出减免部分货款。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给付赵某货款共计5万元。随着赵某手机传来“5万元到账”的提示音,这起横跨十年的纠纷画上句号。

    签署协议时,张某感慨:“法官搬出的‘活案例’让我心服口服,这钱确实应该还!”

    赵某亦坦言:“要是早懂这些法律门道,何至于拖到今天。”

    案件审结后,赵某家属给法院送来锦旗,激动的说:“困扰父亲多年的心结终于解开了”。张某也给法官打来电话表示:“感谢法官耐心调解,治好了我的一个心病,我终于可以好好生活了”。

    本起案件的圆满办结是东山区法院高度重视“案例库+法答网”应用的一个缩影,今年以来,东山区法院通过深挖“一库一网”资源,推动干警从“被动督导学”向“主动钻研学”转变。通过“类案调解+当场履行”模式,用权威案例统一法律适用尺度,破解当事人“法律认知差”,提升办案效率,缩短审理期限,最终实现了“三个效果”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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