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23年6月,李某、张某与丁某协商签订汤旺县某岭采石场经营转让协议,将某岭采石场的经营权转让给丁某经营,转让费260万元。转让时,汤旺县某岭采石场经营管理法定代表人是李某,张某提供资金,且采石场正常经营,无债务。转让后,丁某将该采石场过户至自己名下,转让款由李某和张某自行分配,其中李某收到100万元转让费,剩余160万元丁某已支付给张某80万元,仍有80万元未支付,经催告后始终未支付,形成诉讼,法院判决丁某在判决生效十日内偿还张某80万元。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案件生效。因丁某未按判决书履行,张某向黑龙江省汤旺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做法】
汤旺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因采石场后续经营不善,导致债权人众多,通过进一步开展执行调查,并征询县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意见后,综合评定采石场有继续经营的可能。为营造良好经营环境,汤旺法院秉承善意文明执行理念,对有市场发展前景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千方百计地盘活,决定给采石场一个“回血”的时间和“造血”的机会。在不影响企业正常经营的情况下,以“放水养鱼”的工作思路对其进行“活查封”。汤旺法院成立工作专班,制定“活查封”工作方案。在保证砂石不被转移的情况下,不查封保障基本生产经营的必要房间、设备,仅查封备用房间,被“活封”后的机器设备,不得转让、抵押或者是出租、赠与,允许被执行人在生产范围内继续使用。同时告知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本案义务后,即会解除查封、扣押,如在此过程中有拒绝还款或逃避执行的情况,将立刻拍卖上述财产并追究逃避执行的责任。
同时,为了真正让胜诉当事人合法权益早日得到实现,汤旺法院与企业目前的债权人进行协商,最终,各债权人协商一致,一方面平均分配采石场每日生产的石材,用来偿还债务。另一方面各债权人向企业支付分配的石材销售所需要的加工费,企业通过收取费用维持经营,分批分期偿还债务,而法院派专人关注企业的账户资金流向,确保被查封的机器设备能够物尽其用,实现了被执行企业、债权人双方的共赢。
【典型意义】
近年来,汤旺法院始终聚焦企业司法需求,努力营造最优法治化营商环境,让企业发展环境更好、发展动力更足、发展质量更高。在处理涉企案件中,不断寻求依法平等保护各方利益的平衡点,让有“起死回生”希望的企业,通过采取“放水养鱼、生产自救”策略,对能“活封”的财产,尽量不进行“死封”,既让查封财产能够物尽其用,又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利益,释放查封财产的使用价值,保障了涉案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助力企业“回血造血”。真正避免了“办一个案子,垮掉一个企业”,让企业在前进路上更有信心、更有希望、更有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