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牧业公司与某生物质能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生动践行民法典绿色条款,实现资源有效循环利用
【基本案情】
2021年,某牧业公司与某生物质能公司签订《牛粪销售合同》,约定由某牧业公司每月向某生物质能公司提供干牛粪用以发电。2023年6月起,某生物质能公司以场地改造施工为由拒绝收货,造成本应供应该公司的7000余吨牛粪露天堆积。同年8月,某生物质能公司以某牧业公司提供的牛粪质量不合格为由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某牧业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某生物质能公司继续履行合同,并承担违约责任。某生物质能公司以某牧业公司供货标的物质量不合格无法使用为由,反诉请求解除合同。
【裁判结果】
案件审理过程中,黑龙江省克东县人民法院围绕牛粪再利用这一实质解决矛盾纠纷及生态环境保护问题的有效路径,通过实地走访县域外牧场及能源综合利用企业开展调研,并充分发挥“府院联动”机制作用,与营商环境建设监督局、工信局、生态环境局、工商联等相关部门召开联席会议,合力化解矛盾纠纷。经过联动调解,某牧业公司与某生物质能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解除案涉《牛粪销售合同》;二、某生物质能公司于2024年9月15日前给付某牧业公司产品处理费10万元;三、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法院依法予以确认并作出调解书,现已履行完毕。同时,指导某牧业公司通过添加发酵菌剂编制牛用铺垫、肥力还田、与生物质燃料公司合作制作生物质颗粒等举措,妥善处理了7000余吨堆积牛粪。
【典型意义】
本案系人民法院运用民法典绿色条款处理民事纠纷,促推资源有效循环利用,一体做实生态环境保护和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的典型案例。民法典合同编规定,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人民法院贯彻民法典绿色原则精神和合同编绿色条款规定,综合考虑案涉企业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投入和后续发展,以及因案涉合同迟延履行导致7000余吨牛粪堆积污染生态环境的问题,以“如我在诉”意识找准环境司法审判与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最佳结合点,提出科学合理解决方案,在避免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的同时,实现维护当事人利益和保护生态环境共赢,为类似案件处理提供良好借鉴和示范样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