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亮美好生活
“‘典’亮美好生活”专栏,本期聚焦一起婚庆服务合同纠纷案(具体案情敬请扫描下方二维码观看相关视频),刊登法官说法、全国人大代表点评等文章。
黑龙江省宁安市人民法院宁西人民法庭副庭长 李骥
大刘起诉小强的服务合同纠纷案中,小强筹备婚礼之际,经朋友引荐结识大刘,双方约定,大刘为其提供婚礼主持、灯光布置以及现场氛围营造等一系列配套服务。婚礼当日,意外却不期而至,因案外人施工队施工突发停电,尽管在大刘一方司仪的竭力主持下,婚礼流程勉强得以完成,但婚礼现场效果大打折扣,这让新人及其家属心生不满。此后,双方在婚礼费用结算时产生分歧,虽经派出所调解,双方却未达成一致,小强拒绝支付服务费,大刘无奈之下将其诉至法院。
本案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颁布以来,精准适用的一次实践。民法典作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将人民权益的保护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全方位,该案处理过程中,民法典无疑对案件处理结果提供了更全面的依据,处理结果兼顾了小强夫妇的人格权益与大刘合法财产权益的考量。
这起案件看似只是一桩简单的合同纠纷,涉案金额也不算大,可站在小强的角度,一场留有遗憾的婚礼,喜事变成了闹心事;而站在大刘的角度,自己付出诸多劳务,最终却未获分文报酬,双方各有理据又各有委屈。如果案件简单一判了之,就不能真正化解大刘和小强之间的矛盾,那只会是案结了事;但如果在审判过程中秉持“如我在诉”意识,将人文关怀做实、将普法工作做深,最大限度地提升双方当事人对法律评价的接受度,在法律框架内作出一个双方都能认可的判决,才能实质性化解双方矛盾,最终实现案结事了。
严格履行合同是每个当事人应尽的义务,一旦一方违约,就理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本案中,尽管小强与大刘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举办一场完整的婚礼,既符合行业交易习惯,也是双方共同追求的合同目的。大刘与酒店存在配套服务关系,理当对可能出现的停电风险提前制定预案,可大刘并未准备相应预案,这便构成了合同履行中的瑕疵,存在相应过错,自然要承担一定责任。小强以婚礼体验不佳、精神受损为由拒绝支付服务费,虽于情可解,但根据查明的事实,婚礼在司仪主持下程序完整,且小强未能对其主张的精神损害提供有效证明。经了解,小强夫妇刚迎来新生命,沉浸在喜得爱子的喜悦之中,所幸这场婚礼纠纷并未对他们的生活造成实质性的负面影响。于是,如何在合同利益与违约责任之间找到平衡点,成了办理此案的突破点。一方面需要对当事人受影响程度、案件细微情节、主观过错等诸多因素进行全面综合考量;另一方面,需要多次与双方当事人耐心沟通,阐释法律条款,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还时常需要换位思考,站在当事人的角度反复交流,用群众听得懂的语言进行释法说理,提升当事人对判决的接受度。最终判决小强承担大刘70%的服务费给付责任。大刘和小强收到判决书后,都欣然接受判决结果,并积极履行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将因违约产生精神损害的情形加以明确,意在将人格权保护贯穿于社会生活的全方位,但是在法院审理案件中对该法律的适用应当谨慎,如松散适用,亦对正常的市场经营秩序产生一定的不利影响。在本案调查过程中,小强夫妇未因“不完美”婚礼导致人格权受损的相关后果,故并未考量适用该法律规定,仅依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一般违约情形,确定由大刘承担了一定的瑕疵履行责任。在法院处理的类似案件中,如若存在导致新婚夫妇未完成婚礼、导致离婚甚至新人出现精神疾病等涉及身份关系变动的情形,即应当适用第九百九十六条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规定。本案的处理结果对社会生活中的民事主体敲响了警钟,在从事民事活动过程中,作为提供服务一方,要着重提升服务保障能力,作为接受服务一方,亦要慎重考量提供服务一方的服务能力,双方应当签订详尽的书面合同,以避免发生类似于本案的纠纷。
案结事了,就是案件办结后没有“后遗症”,不给下一个环节“添麻烦”,当事人也不用再跑腿,实质性化解当事人的矛盾纠纷,积极回应当事人是对“公正与效率”的需求期盼;“人和”则是更高的要求,是通过解决一个纠纷、解决一个矛盾、解开一个“死结”、修复一段社会关系,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法官,要坚持案结事了政通人和理念,一如既往把实质化解纠纷作为工作导向,要自觉把审判工作与党和国家发展大局结合起来,把案件办理与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应对风险结合起来,统筹考虑政治效果、社会效果、法律效果,在法定自由裁量空间中寻求最佳处理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