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巡回法庭开到“林家小院”

  发布时间:2014-06-04 16:19:54




    5月30日,齐齐哈尔铁路运输法院巡回法庭一行5人,行程670余公里,来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图里河镇当事人林区职工李某的家里,在他的院子里就地开庭审理一起铁路运输人身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这是一起旅客乘坐铁路客运列车在下车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后,以铁路部门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2013年10月27日晚,李某乘坐哈尔滨铁路局开行的满洲里至哈尔滨K7060次旅客列车,在海拉尔站上车时告知当班乘务员,本人有视障,提出了上下车时请乘务员帮助引导的请求。乘务员作出“没问题,请放心”的答复。次日列车到达哈尔滨站后,李某下车时脚踩空,将左脚摔伤,被送往医院,经诊断为左胫腓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左双侧踝骨骨折,后在牙克石市医院住院治疗36天。期间,齐齐哈尔客运段赔偿了李某医疗费等相关费用共计10项计68000余元,双方并达成了旅客伤害事故最终处理协议书。

    在协议履行完毕且治疗终结后,李某发现伤脚已经致残。考虑到今后的生活,他以哈尔滨铁路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做伤残等级鉴定,并由被告赔偿残疾赔偿金。齐铁运输法院立案受理后,李某伤残鉴定为八级。

    考虑到李某左脚伤残,且视障壹级,行动极为不便,为方便当事人诉讼,决定到原告居住地巡回开庭审理此案。5月28日,民事审判庭等一行5人登上了开往图里河方向的列车。

    经过精心准备,巡回法庭于5月30日上午8时30分准时在图里河镇李某家中开庭。庭审中,当事人围绕着双方签订协议的效力、原告是否尽到提醒注意义务、被告客运段乘务员之间是否做好交接班工作、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以及伤残等级等争议焦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由于双方争议较大,被告委托代理人不同意调解,并提出了证人必须出庭作证的请求。法庭决定此案将择期另行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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