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是农民的 “命根子”,春耕时节更是一年希望的开端。近期,一起因土地引发的家庭纠纷在集贤法庭的调解下圆满解决,生动诠释了 “司法护春耕” 的深刻内涵。
家庭变故引发土地争议
80岁的刘大爷与子女共同承包的土地登记在同一经营权证上,此前由儿子耕种并赡养老人。去年儿子因病去世后,儿媳张某未履行赡养义务,还扣留了刘大爷和其女儿的土地承包费 8000 元,拒绝返还耕地。眼看春耕临近,土地无法正常流转,刘大爷父女无奈将张某诉至法庭。
法理与亲情双管齐下化纠纷
承办法官考虑到案件涉及亲情与春耕生产,决定以调解为主。她先通过拉家常缓解双方对立情绪,引导回忆家庭过往和睦场景,让张某逐渐放下抵触。随后,法官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土地承包经营权和侵权责任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张某的行为已构成侵权,需承担法律后果。同时,从亲情角度劝解:“老人年事已高,土地是他的生活保障,一家人因为利益伤了和气,今后如何相处?”经过多次面对面沟通和背对背调解,张某最终认识到错误,在春耕前主动返还了土地承包费,并将耕地归还刘大爷父女。双方达成和解,家庭关系得以修复。
司法护农彰显民生温度
“春耕时节,土地纠纷不仅影响生产,更可能激化家庭矛盾。快速化解纠纷、保障农民权益,是法庭的职责所在。” 法官表示。此次调解既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春耕生产赢得了时间,体现了司法服务 “三农” 的主动性。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说法
刘大爷及其女儿依法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儿媳收取二人土地承包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妨碍刘大爷及其女儿土地经营权的行使,造成二人损失,儿媳应当将收取的土地承包费返还。在此提醒大家,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法定财产权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双重保护。任何未经权利人授权的擅自处分行为,均属侵权。家庭成员间应秉持平等自愿原则协商土地经营事宜,避免以亲情关系掩盖法律问题。若遇土地权益争议,当事人应及时通过村集体调解、乡镇农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切勿采取私力救济导致矛盾升级。同时,家庭成员之间更应珍惜亲情纽带,通过透明沟通与书面协议明晰权利义务,既保障自身合法权益,也维护家庭和谐稳定,真正实现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与家庭关系的良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