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富锦市法院:贪小利盗路牌酿大祸 触碰刑律终获刑

发布时间:2025-04-27 15:53:05



    2025年4月15日富锦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破坏交通设施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以破坏交通设施罪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责令其退赔被害单位损失10 553.20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4年11月13日至27日期间,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型货车在S203省道和G102国道京抚公路,先后六次盗窃道路标志牌44个,并将道路标志牌卖给废品收购站,非法获利人民币8000余元。被告人张某某于2024年11月2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破坏公路上正在使用的道路标志牌,足以使汽车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破坏交通设施罪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办案法官表示,张某某的盗取道路标志的行为主观上虽为牟利,但其行为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对道路上行驶的车辆造成重大安全隐患,社会危害性大。同时,提醒广大司机群众,如发现道路上有缺失的标志,要积极与公路管理部门联系,及时进行维护,以防止因道路标志缺失造成重大交通事故。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