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齐齐哈尔中院:助你“炼就火眼金睛” 识破“消费陷阱”

发布时间:2025-03-17 14:21:28


    日常生活中,我们几乎每时每刻都在消费9.9的诱惑、“先涨后降”的猫腻,预付式消费、保健品虚假宣传这样的事情几乎每天都在上演,大家或多或少都有“中招”的时候,是时候识破那些消费陷阱了,一起看视频“炼就火眼金睛”

    19.9的诱惑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四十五条 消费者因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的,消费者可以请求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惩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2“先涨后降”价格猫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3预付式消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五十三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4保健品的虚假宣传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条第一款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明码标价。

    拒绝消费陷阱

    以上几种消费陷阱大家了解了吗?拒绝套路,避免入坑如果遇到消费陷阱一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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