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红旗人民法庭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法庭”,按照省法院“四化四解四到位”多元解纷工作要求,积极探索新的多元解纷模式。
近日,红旗人民法庭成功化解了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原告某城投有限公司七台河分公司与被告内蒙古某科技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按合同约定进行施工,该项目如期竣工并验收合格。但被告未能支付全部合同价款,验收至今原告屡次催要,被告均以各种理由推脱。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予以调判。
红旗人民法庭在明确原告诉求后,第一时间联系了被告公司法定代表人,经了解后得知该项目是由被告的发包甲方支付施工资金,由于该甲方资金出现问题,并未向被告公司支付全部工程价款,导致被告公司拖欠了原告公司的合同价款。因为被告公司所在地在内蒙古自治区且原、被告公司职工均不具备线上开庭条件,经法庭干警协调,原、被告另外约定时间线上开庭。
在线上调解时,被告已联系到该项目甲方,且甲方承诺二月底支付部分价款,届时可以将该笔款项偿还原告公司,其余部分分期支付。随后被告派项目经理到达七台河,法庭再一次组织原、被告公司进行调解,最终双方握手言和并达成了调解协议,纠纷得以圆满化解。
红旗人民法庭辖区内企业较多,为此法庭积极探索建立涵盖立、审、结全流程工作机制,加强与辖区各部门、各企业的沟通联系,及时掌握企业的诉求。对有调解基础的纠纷,采用“双线调解”(即线上加线下)模式,为矛盾双方搭建解纷平台,最大程度减少企业诉累,努力为辖区企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