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要问最近的顶流是谁???那必须是“吒儿”。2025年春节档,《哪吒之魔童闹海》(以下简称《哪吒2》)收获票房口碑“双冠王”,这部电影不仅继续延续了前作“我命由我不由天”的精神内核,更是在制作上全面升维,在提升故事体量的同时,给观众史诗级震撼的银幕体验。如今,在海外多个国家上映后,吸引众多海外网友观影并掀起讨论热潮。
在电影大获成功的同时,也要注意,盗版资源的泛滥、山寨电影的碰瓷等侵权行为不仅会损害创作者的合法权益,还会对整个文化产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今天,我们就通过电影《哪吒2》来一起聊聊保护知识产权那些事儿。
尊重原创 保护知识产权
在一些电商平台上,不少商家明目张胆地售卖“枪版”链接,标价低至0.9元;社交平台上,“免费资源”通过私信、群聊隐蔽扩散;未经授权的哪吒手办、挂件充斥市场……这部优秀的国产动画电影,凝聚着主创团队无数的心血和智慧,我们理应尊重原创,保护知识产权,坚决抵制盗版以及盗摄等行为。
一、《哪吒2》被盗摄上传网络的法律责任
《哪吒2》被盗摄上传网络的行为从法律角度分析,侵犯了相应的著作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视听作品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视听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表演者或者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行为。《哪吒2》的盗摄行为属于未经授权对电影作品的复制和传播,侵犯了著作权人的复制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此外,如果盗摄者对影片进行剪辑、拼接等操作,还可能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根据法律规定,著作权人可以要求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等。
二、未经授权周边产品的产业经营
随着电影的爆火,哪吒形象的周边产品在各大电商平台售卖,在未经授权的情况,该行为构成对著作权与外观专利的双重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本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民事责任;侵权行为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由主管著作权的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没收、无害化销毁处理侵权复制品以及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违法经营额难以计算或者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复制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他人提供主要用于避开、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的,或者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品、版式设计、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广播、电视上的权利管理信息未经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仍然向公众提供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电影的角色形象也有专属版权,未经授权二次商用是侵犯改编权,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看热剧,明法理,希望各位观众在欣赏电影的同时,也能汲取法律知识、增强法治观念,做知法、懂法、守法的好公民,共同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本文所用图片均来自于光线影业官方微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