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双鸭山中院:司法温情化干戈 小年调解暖人心

发布时间:2025-02-18 09:21:30



    基本案情

    刘某因精神疾病入住某提供全护理及监护服务的专科医院。住院期间,刘某在迈向座椅时摔倒,专科医院当即采取初步救助。十一天后,医院拍片发现刘某股骨颈骨折,紧急通知家属。家属随即将刘某转至综合医院,刘某的伤情经鉴定为九级伤残。刘某法定监护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专科医院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残疾赔偿金等,共计20余万元。

    一审审理中,法院查看监控,显示刘某因自身原因摔倒,摔倒后医院救助及时,且监护人入院时签有防跌坠床告知书。据此,一审法院认为刘某因受伤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刘某的法定监护人难以接受这一结果,提出上诉。

    举证责任如何分配以及专科医院在看护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

    化解过程及效果

    二审程序启动后,双鸭山中院合议庭敏锐地察觉到一审判决在处理刘某监护人提出的“伤后十一天才通知家属延误治疗” 这一诉求时存在不当。为了追求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合议庭决定力争通过调解解决此案。在农历腊月二十三小年这一天,经过办案人员不懈的努力,最终成功促成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专科医院当场一次性支付给刘某赔偿款2.8万元,同时,免除了刘某此前欠付专科医院的治疗费及食宿费用。

    法官说法

    1.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如何分配?

    本案系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在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中,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且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这就意味着,证明自己已尽到管理看护职责、在医疗服务过程中无过错的举证责任,落在被告专科医院一方。若专科医院无法证明自身在医疗服务过程中不存在过错,就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专科医院在看护治疗过程中是否存在过错?

    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刘某患有精神疾病,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全封闭的精神病专科医院住院期间,专科医院作为受托人,实际上承担着监护职责。虽然专科医院提供的监控录像表明,刘某摔倒时不存在椅子不稳、地面湿滑等外界因素,且摔倒后看护人员也及时将其扶起检查,在摔倒这一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即刻处理上不存在过错,亦不违反双方签订的防跌坠床告知书的约定。但是,专科医院在后续的诊疗过程中存在明显疏忽。专科医院对刘某进行两次X光检查未见骨骼异常,直到第十一天才发现股骨颈骨折,且在此期间,既未通知家属,也未将刘某送到综合医院检查治疗,明显延误了刘某的治疗时机,具有一定的过错,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