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统筹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妥善审理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努力为有效化解矛盾纠纷、保障道路交通安全、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积极作用。
近日,黑龙江省电视台都市频道《新闻夜航》详细报道了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处理的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案件详情
2023年1月,尖山区新城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被告张某涛驾驶小型轿车与张某国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张某国及其驾驶车辆的车上人员张某军、赵某发生人身损害。经双鸭山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张某涛负主要责任,张某国负次要责任,张某军、赵某无责任。
原告张某军向尖山区法院提起诉讼。经主审法官初步审查后,发现这并不是一起简单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车上有多名伤者受伤,如若仅处理张某军一人案件,将会遗漏此次事故其他诉讼主体,对案件的认定及审理有较大影响。
主审法官受理该案后第一时间对卷宗进行了查阅,初步了解案件情况并详细勘查案件细节,认真核对交警卷宗,并与当事人进行缜密沟通。同时联络此次交通事故中的其他伤者,向其详细阐明本案中的利害关系,其中两名伤者因伤情较轻,主动放弃参加本次诉讼,另外两名伤者张某国、赵某以原告身份参加了诉讼。
本案经过庭前一系列的诉前听证、线上摇号、诉前鉴定等相关程序,开庭时双方当事人均积极出庭参加应诉,开庭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均积极举证,最后以判决方式结案,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均服判息诉。被告肇事司机张某涛及其保险公司均主动进行了理赔,最大程度地保护了伤者的权利。
法官说
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的背后往往牵扯各方当事人的诉求,其中的矛盾纠纷并不是生搬硬套法律条文就能解决的,而是需要厘清矛盾焦点,找准各方的利益平衡点,从“情、理、法”三方面出发,在维护好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解决矛盾争议点。
合并审理的具体条件和程序包括:受害人必须是同一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且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应当通知所有已知的受害者,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障;法院在合并审理时,会综合考虑各个受害者的伤情和赔偿需求,确保公平合理地分配赔偿。
在这个案例中,合并审理的优势在于它可以简化诉讼程序,实现诉讼经济,避免对相同或相关的事实进行不必要的重复调查与审理,从而提高诉讼效率,节省司法资源。此外,并案审理还能确保各案件之间的处理结果相互协调一致,确保处理的公正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