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新闻法治在线》报道友谊县法院:租房开饭店 为啥成被告

发布时间:2024-12-03 09:22:04


    在寒冷的冬季,房屋的供暖问题不仅关乎居住的舒适度,更可能引发租赁双方的法律纠纷。近日,友谊县法院成功调解了两起因供暖问题引发的租赁合同纠纷,双方当事人最终握手言和,展现了司法公正、高效、温暖的一面。    

    案件的起因是某物业公司与租户郭某某、陈某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经房屋产权人授权,某物业公司将所管理的某商服出租给郭某某、陈某某用于经营。根据租赁协议,供热费用应由该物业公司承担。但在2023年冬季供暖期间,郭某某、陈某某反映所承租的房屋未正常供暖,原因是某物业公司未按时缴纳供暖费用,由此拒绝支付该房屋的租金。而该物业公司则辩称,虽然供暖费用确实未能及时缴纳,但供暖公司依然提供了服务,只是供暖效果不佳,导致出租房屋温度偏低。  

    面对这一纠纷,法官依法组织开庭审理,并采取了积极有效的调解措施。法官不仅认真听取了双方的陈述和辩解,亲自前往现场进行勘察,深入了解供暖实际情况。同时,法官还主动走访了供暖公司,核实了供暖服务的提供情况及相关费用缴纳情况,为调解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在充分掌握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法官耐心地向双方释法明理,从法律角度分析双方的责任与义务,同时也考虑到了实际情况与人情因素引导双方换位思考、互谅互让。经过多轮协商和沟通,最终该物业公司与郭某某、陈某某均达成了调解协议,且郭某某当庭履行全部租金给付义务。该物业公司也承诺将积极改善供暖服务,确保未来供暖季的正常运行,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    

    履行完毕给付义务后,郭某某对法官的公正、高效、人性化的调解表示了高度的认可,特地制作了一面锦旗“兢兢业业做工作、堂堂正正为人民”,以此表达对法官工作的深深感激。这面锦旗不仅是对法官个人工作的肯定,更是对法院司法公正、高效工作的认可,彰显了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信任和支持。    

    这起租赁合同纠纷的成功调解,再次彰显了本院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公平正义方面的积极作用。我们将继续致力于提升司法服务质量,以专业的法律知识、公正的司法态度和高效的工作效率,为当事人提供满意的司法服务。构建更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让公平正义的阳光普照每一个角落。

    【法官寄语】:

    出租人具有保证案涉房屋处于适租状态合同义务。出租人履行房屋适租条件后,承租人应当支付租赁期间的租赁费用。承租人未按期给付租赁费用的出租人有权向出租人追偿。

    但是在处理租赁合同纠纷时,我们不仅要依据法律条文,更要考虑到实际情况,通过以公正、人性化的态度,促进纠纷化解。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百一十三条 承租人在租赁物需要维修时可以请求出租人在合理期限内维修。出租人未履行维修义务的,承租人可以自行维修,维修费用由出租人负担。因维修租赁物影响承租人使用的,应当相应减少租金或者延长租期。因承租人的过错致使租赁物需要维修的,出租人不承担前款规定的维修义务。

    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文章出处:新闻法治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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