朋友来了,本应好酒好菜招待。却有人把“好客之道”用错了地方——容留他人在自己家里一同吸食毒品......近日,大庆市高新区法院对这起案件公开审理和宣判。
被告人靳某具有多年吸毒史,曾因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罚款和拘留。
2024年3月至4月间,靳某在其借住的大庆市某小区商服内,先后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中,容留好友孙某,并与其共同吸食毒品两次;容留孙某和周某,并与二人共同吸食毒品一次。此外,还在其停放于该小区的车辆中,容留孙某并与其共同吸食毒品一次。
后因他人举报,靳某心生畏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靳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靳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
根据上述犯罪事实、犯罪性质、犯罪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