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交车是居民生活中重要的出行工具,而公交车司机的安全驾驶关系到每一位乘客的人身安全,可有一位男子,既不在乎自身安全,更不在乎车上乘客的安全,殴打公交车司机,最终因触犯刑法受到法律的制裁。
王某酒后与父亲乘坐公交车,公交车驾驶员在行驶过程中因避让同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减速行驶,导致王某摔倒。王某起身后,情绪激动,上前殴打公交车驾驶员。驾驶员为保证车上乘客安全, 将车停下并报警。随后,王某被赶来的民警抓获,案件也被移送至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殴打公交车驾驶员,导致公共交通工具不能安全行驶,容易造成财产损失、人员伤亡,危及了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因王某主动坦白认罪认罚,最终法院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牡丹江市阳明区法院刑事审判庭负责人杨阳在此提醒广大群众,任何妨害安全驾驶,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都会受到法律的严惩。司乘人员应相互尊重、理解、包容,自觉维护公共交通安全,营造和谐文明的乘车环境,平安出行。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妨害安全驾驶罪】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