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一笔20万元的执行款汇入了让大庆市胡路区法院的执行局账户,这是一家牧业公司在法院给出的“履约宽限期”内,主动履行的第一笔款项,意味着被执行企业已走出经营困境,更有利于加快兑现申请执行人的胜诉权益,实现双赢的局面。
拖欠货款
玉米种植户任某、于某与大庆市某牧业有限公司(简称“牧业公司”)签订了《青储玉米收购合同》,约定牧业公司购买二人种植的玉米,玉米交付后20个工作日内结清货款。但玉米交付后,牧业公司未按约定给付货款。
2023年11月,让胡路区人民法院对任某、于某与牧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依法判令牧业公司于2024年1月15日前给付任某货款60余万元、给付于某货款20余万元。牧业公司迟迟不履行判决,2024年2月20日,任某、于某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该案过程中,涉及该牧业公司的奶牛养殖技术服务合同纠纷、草原牧业饲料纠纷等其他案件陆续进入执行程序。法院采取了并案执行措施。
出现转机
执行法官对牧业公司的资产情况、经营状况进行了全面摸排,实地走访并核实了该公司的生产情况,了解到其目前资金困难但仍具备生产销售能力。如果此时查封该公司银行账户、生产设备并拍卖其资产,不仅会导致企业无法正常经营、员工失去工作,而且也无法足额兑现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执行法官经过认真分析研判,认为牧业公司继续经营以偿还债务,更能实现双赢多赢共赢的效果。
执行法官将申请执行人约至牧场,耐心向其说明了牧业公司的经营状况和盈利能力。申请执行人看到养牛场里的奶牛孕育车间、鲜奶生产车间、饲料场地等厂房仍在井然有序地生产后,对牧业公司的经营恢复了信心。
采取“活封”
在执行法官的协调下,申请执行人与牧业公司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对牧场现有部分设备、饲料采取“活封”措施,允许其继续利用原生产设备生产经营,和解协议如期履行期间不得处置查封财产,由牧业公司先行给付一部分案款,并为牧业公司留出经营流动资金,维持企业的“造血功能”。
同时,执行法官去往某知名奶制品公司,协商其按时收购奶源,该公司说明今后将继续支持合作,并计划扩大收购规模。
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运作,牧业公司终于度过了困难期,如约给申请执行人支付了第一批款项,经营效益回升,准备扩大生产经营规模。
大庆市胡路区法院在处理涉及民营企业尤其是中小微企业执行案件时,因案施策,在保障申请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降低强制措施对企业生产经营的影响,为暂时经营困难的企业寻找突破困境的“最优解”,实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