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管理,切实保障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公正、公开、透明,促进网络司法拍卖工作有序健康发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结合黑龙江法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拍辅机构是指入围黑龙江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名单库(下称拍辅机构名单库)的机构。
第三条 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省法院)对全省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辅助机构(下称拍辅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各中级法院对辖区内拍辅机构工作进行监督。基层法院对委托的拍辅机构工作进行监督。
第四条 拍辅机构应使用省法院统一建设的全省拍辅统一管理平台(下称拍辅平台)接受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下称拍辅工作)委托、记录拍辅工作进程、反馈意见建议。
第二章 拍辅机构入库条件
第五条 全省法院拍辅机构名单库建立和更新工作由省法院统一组织,并面向社会公开公告。申请纳入全省法院拍辅机构
名单库的机构,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为国内合法注册的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二)经营范围应包含贸易经济与代理、商务服务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三)具备与拍辅工作相适应的经营场所、设备设施等;
(四)注册资本2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五)具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法律、财务、摄影、视频制作剪辑、VR拍摄及制作等方面技能的固定工作人员;
(六)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管理规范;
(七)能够及时提供现场看样及相关咨询服务,具备每周7×24小时在线客服能力,真实、准确、规范答复拍卖事项有关疑问;能够完整保存现场勘验、电话(网络)咨询、引领看样、拍品交付等信息资料,做到全程工作留痕,留档备查;
(八)具有承担拍辅工作其他要求的能力。
同一地级市行政区域内,同一自然人担任法定代表人或者同一自然人、法人作为控股股东的机构只能有一家入库。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不得纳入拍辅机构名单库:
(一)法院工作人员(包括退休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担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股东的;
(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拍卖网络服务提供者名单库中,各网拍平台所属的和参股的;
(三)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
(四)提交申请时,被给予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实际控制人被给予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五)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股东经法院生效判决确定有刑事犯罪的;
(六)存在其他不应纳入情形的。
第七条 进入全省法院拍辅机构名单库的机构应当向省法院出具承诺书。
第三章 拍辅机构工作职责
第八条 拍辅工作具体分为拍前调查、公示公告、拍中辅助、拍后交割、结案归档五项,拍辅机构应当依据拍卖标的实际情况,有序高质高效开展拍辅工作:
(一)协助法官或执行人员调查拍卖财产的权属证明、他项权证明、租赁及实际占有、物理现状、质量瑕疵、交易税费等情况,负责记录、资料收集、档案整理等事务性工作;
(二)草拟《拍卖公告》等文书材料,并提交执行法官审核;
(三)制作拍卖财产的视频、照片、文字说明等资料,视频应能全面反映财产拍卖的情况,时长不少于30秒,照片不少于8张,有条件的拍辅机构应尽可能采取VR技术反映拍卖财产的状况;
(四)将经法院审查后的拍卖公告等文书材料和拍卖财产视频、照片等反映拍卖财产信息的资料上传拍卖平台;
(五)协助审核竞买人的竞买资格,协助在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发布通知公示,协助上传拍卖财产信息资料至网络司法拍卖平台;
(六)对拍卖财产信息进行公开宣传,根据拍卖财产的特点向潜在竞买人推介拍卖信息;
(七)接受咨询(电话、现场等咨询),宣传网络司法拍卖有关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辅导竞买人参与竞拍,引领看样等;
(八)协助办理清场、搬运、破锁等;
(九)协助办理拍卖财产的仓储、保管、运输等;
(十)协助办理拍卖成交后相关事宜,包括提醒买受人尾款缴纳时间及注意事项,对到期未缴纳尾款的买受人应当在到期之日前通知案件承办法官,通知买受人签署并领取拍卖成交确定书,整理归档等;
(十一)委托法院安排的其他应当完成的工作。
第四章 拍辅机构管理考核
第九条 省法院对全省法院拍辅机构实行定期测评,每两年为一个测评周期,每半年考核一次,每次考核结果清零,不带入下一个半年。
第十条 拍辅机构考核工作采取服务合规性考评、个案考评及满意度考评相结合的办法。服务合规性考评采取一票否决制,重点考评拍辅机构遵规守纪等情况。个案考评采取拍辅平台流程跟踪方式进行,重点考评拍辅工作规范、效率、质量等情况。满意度考评采取执行法官、当事人、竞买人等意见反馈方式进行,重点考评服务效果及投诉情况。
第十一条 省法院每半年公布各家拍辅机构在此阶段考核的平均得分及排名,责令排在后三名且平均得分不足80分的机构进行整改,视情节暂停委托1-3次。在每个测评周期内两次被责令整改的拍辅机构,取消其承担拍辅工作的资格。
第十二条 拍辅机构有以下情形的,从全省法院拍辅机构名单库中除名:
(一)丧失入库资格和条件的;
(二)通过不正当手段进入全省法院拍辅机构名单库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执行法院委托的;
(四)提供的拍辅工作不符合要求且拒绝整改的;
(五)通过捏造、虚构等方式夸大或者缩小拍卖财产瑕疵,妨碍竞买人公平竞价的;
(六)代竞买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七)就拍辅范围内工作私自向竞买人收取费用或与其他机构合作变相向竞买人收取费用的;
(八)不服从委托法院监督、管理的;
(九)工作中发生过错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拍辅机构、其股东和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竞买或者委托他人代为竞买与其提供网拍辅助工作相关的拍卖财产的;
(十一)具有其他应当除名情况的。
第十三条 被除名的拍辅机构两年内不得再次纳入全省法院拍辅机构名单库。
被除名机构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控股股东另外成立的或者原被除名机构更名后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两年内不得纳入全省法院拍辅机构名单库。
第十四条 拍辅机构因自身过错,给委托法院、执行案件当事人、竞买人等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五章 费用支付
第十五条 网络司法拍卖成交,或经流拍网络司法变卖成交后,拍辅机构完成拍辅工作,拍辅工作费用标准如下:
(一)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成交价100万以下的,拍辅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5‰,超过100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
(二)动产成交价5万元以下的,拍辅工作费用的比例不超过2%,超过5万元的部分不超过1%,船舶、航空器等特殊动产参照不动产或其他财产的标准支付费用;
(三)单宗不动产或其他财产权拍辅工作费不超过10万元,单宗动产拍辅工作费不超过3万元,单宗案件拍辅工作费不超过30万元。
网络司法拍卖流拍后变卖无人应买、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接受以物抵债的,委托法院将以物抵债价格作为成交价,按本条前款规定计算并支付拍辅工作费用。
第十六条 拍辅工作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拍卖或变卖成交的,费用从变价款中优先支付;以物抵债的,费用由接受该财产抵债的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先行垫付。
拍卖或变卖未成交、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执行债权人不接受以物抵债的,拍辅机构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
第十七条 拍辅机构受托完成拍辅工作后,向委托法院提交相关材料,经委托法院审核后,收取拍辅工作费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拍辅机构应当在完成全部受托工作10个工作日内,将受托工作形成的文书及电子材料整理形成拍辅工作档案,移交委托法院。
第十九条 拍辅机构可以依法采取金融、保险等方式为案件当事人服务,促进司法拍卖、变卖成交。
第二十条 全省法院现行拍辅工作相关管理制度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法院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