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甘南县法院:高温下的隐患 严防入户盗窃 共筑平安家园

发布时间:2024-07-12 10:55:37


    骄阳似火的季节里,室内通风必不可少,有时候出门就会忘关门窗。此时,不法分子正把目光锁定在老旧小区,他们可能伪装成我们身边“最熟悉的陌生人”,小编提醒大家时刻紧绷安全之弦,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菜单”。
    案例回顾

    曲某因盗窃刑满释放后无所事事,主动找到高某与其密谋,选定外卖员身份重拾“老手艺”开启新赛道,二人便从网络平台购买白色手套、头盔、短袖、外套、外卖箱子等外卖装备,以及软硬“快开”和锡纸“快开”等开锁工具,另购买一辆二手轿车和电瓶车作为流窜盗窃工具。

    曲某变身外卖员骑电动车一头扎进老破小,寻寻觅觅兜兜转转寻找“订餐人”,专盯家中门锁防护性能较低或屋内长时间不亮灯的住户下手,先拿着外卖包装试探性敲门,确定客户后入户“取餐”。

    甘南县多名居民前往甘南县公安局报案,称门锁被损坏,屋内贵重物品丢失,家里进贼了。

    到案后,曲某供述打扮成“外卖小哥”,是因为其流动性大,容易让人们放松警惕,可以在不引人注意的情况下实施盗窃活动。

    经审理查明,曲某为方便流窜作案,雇佣高某作为司机,曲某独自采用技术开锁的手段,先后实施入户盗窃4次,盗窃数额为18341元以及大量无法认定价格的物品。

    甘南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曲某实施入户盗窃,数额巨大,被告人高某明知曲某实施盗窃而为其提供帮助,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系共同犯罪,曲某系主犯、高某系从犯,二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且部分赃款赃物已被公安机关追回发还给被害人,挽回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有从轻处罚情节,法院遂综合各量刑情节,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和有期徒刑二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读懂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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