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给的真是救命的钱啊!您真是我们的大恩人!”申请人单景春接到救助款时动情地说。
2013年6月2日,被执行人谯彬因琐事将申请人单景春之子杀害,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谯彬无期徒刑、限制减刑,并赔偿申请执行人单景春、被害人子女人民币共计14万余元。案件发生后,被执行人的妻子下落不明,不满5岁的孩子被留给了年迈且体弱多病的父母抚养,无可供执行财产,无法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单景春患有中风、脑梗等疾病,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和虎林法院秉承“想当事人之所想,急当事人之所急”的人性化工作理念,积极运作司法救助程序,开通绿色法律通道,在最短的时限内两级法院共为申请执行人解决司法救助款4万元,申请执行人被两级法院认真负责积极热情的工作态度所感动,并考虑被执行人的实际状况,对被执行人予以谅解,主动放弃剩余赔偿款的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