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代农民工,主要是指1980年后出生进城务工的农民。随着第一代农民工年龄逐渐老化而返回农村,新生代农民工目前已成为农民工队伍的主力军,他们在为我国城市发展做出贡献的同时,其犯罪问题也引起人们的广泛关注。笔者结合我省法院2008—2009年审结的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对其犯罪的总体情况、犯罪特征、犯罪原因和心理特征以及如何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进行了探讨。
一、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的总体情况
2008年我省法院共审结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1054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4.8%,涉案人数1663人,占全年刑事案件涉案人数的5.8%;2009年我省法院共审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986件,占全年刑事案件总数的4.7%,涉案人数1799人,占全年刑事案件涉案人数的6.5%。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数量占前四位的城市分别是哈尔滨、鸡西、大庆和牡丹江,两年中这四个城市所在地法院审理此类案件的数量分别为749件、597件、390件和220件,其数量总和占全省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总量的95.8%。其中,哈尔滨是省会城市,经济相对发达,用工需求较多;鸡西是典型的煤城,大庆是著名的石油城,都需要大量体力劳动者;牡丹江旅游业发达,服务行业用工较多。这些特点吸引着大批农民工前来城市谋求发展,其中部分人员在各种因素的促使下走上了犯罪道路。
二、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主要特征
通过对审结案件的分析,发现我省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侵财型和暴力型犯罪为主。我省两年来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涉及罪名主要包括盗窃罪、诈骗罪、抢劫罪、敲诈勒索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强奸罪,但以侵财型、暴力型犯罪为主。以牡丹江市为例,两年内,该市法院共审结新生代农民工盗窃、抢劫案件92起,杀人、伤害案件93起,占该市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总数的84.1%。
(二)侵财型犯罪多具预谋性和连续性。新生代农民工实施的盗窃、抢劫、诈骗、敲诈勒索等侵财型犯罪,往往事先预谋,确定作案对象、准备犯罪条件、选择作案时机。犯罪得手后又会刺激他们铤而走险,继续实施犯罪,直至被抓获。例如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审理的张某等5人盗窃案,张某等5名被告人先后有分有合地实施入户盗窃23起,盗窃财物金额近10万元,犯罪过程中,他们事前踩点,有人负责望风,有人负责入户行窃,充分体现出该类犯罪的预谋性和连续性特点。
(三)暴力型犯罪多为偶发犯罪。除抢劫犯罪外,新生代农民工实施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犯罪等暴力犯罪多具有偶发性。调研中我们发现,有多起伤害、杀人案件发生在互不相识的陌生人或者关系较近的熟人之间,起因往往是舞池中的彼此碰撞、网吧内邻座间的言语冲突、单位里同事间的工作磨擦、熟人间的琐事口角等。例如七台河市新兴区法院审理的翟某等人聚众斗殴案,起因是翟某在七台河市新兴区圆梦歌厅跳舞时与被害人王某身体发生碰撞,双方发生争吵,翟某遂产生报复想法,召集其他四名被告人,分别持砍刀、铁棒、镐把等作案工具,将被害人王某等人分别打成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佳木斯市桦南县法院审理的刘某等人故意伤害案,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邬某本是熟人,起因是刘某的妻子胡某与邬某因琐事发生口角,邬某打了胡某一记耳光,胡某将此事电话告知刘某。被告人刘某与胡某某在桦南县三粮库工地索要人工费时与被害人邬某、付某发生争执,并厮打在一起,刘某、胡某某二人用砖头将两被害人打成轻伤。这些犯罪本可以避免,但却因案发当时被告人情绪冲动,难以自控,酿成悲剧。
(四)暴力犯罪者年龄偏低且不计后果。在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未成年人犯罪。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这些未成年人表现得手段残忍,不计后果。例如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郭某等人抢劫案件,被告人郭某年仅17岁,从农村来到城里打工,但因无钱回家过年,即与他人商量入室抢劫,在同伙将被害人房门敲开后,郭某进入室内,对被害人前胸连刺六刀,致被害人当场死亡。此外,在部分90后农民工实施的故意伤害案件中,被告人随身携带管制刀具,遇到纠纷对他人抽刀捅刺,反映出对他人生命的漠视。
(五)共同犯罪突出。在新生代农民工实施的故意伤害、盗窃、抢劫犯罪中,多为共同犯罪。以鸡西市鸡冠区法院为例,该院2008、2009年共审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95件,其中共同犯罪78件,占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总数的82%。究其原因,主要是这类人在城市中的交际范围多为亲属、同学或老乡,如果其中有人染有不良习气,就会在思想行为上相互影响,结成共同犯罪的小团体,彼此间乐于为朋友“两肋插刀”,短时间内完成共同伤害他人的意思联络,在盲目从众的心理趋使下实施犯罪。
(六)偶有新型网络犯罪。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应用,上网已成为进城务工的新生代农民工的重要生活方式之一。有个别案件的被告人利用网络实施犯罪。例如双鸭山市友谊县法院审理的王某诈骗案,被告人王某仅有小学文化,但他多次通过互联网进入淘宝网站,注册用户名与手机卖家联系,谎称自己是已向该卖家订货的买家,在卖家发货前要求卖家更改收货地址和收件人,骗得手机四部。
(七)女性犯罪不容忽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中,女性被告人也占有一定比例。这些女性被告人有的是共同犯罪中的主犯,例如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审理的张某、徐某敲诈勒索案件,女性被告人徐某与同伙以发短信威胁曝光隐私等方式敲诈他人钱财;有的案件是由女性被告人为泄愤纠集多人实施犯罪,例如佳木斯市富锦市法院审理的鞠某等人故意伤害案件,女性被告人韩某因琐事与人发生口角,纠集鞠某等人殴打他人,报复泄愤;有的案件是被告人利用自己的女性身份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执行公务,例如哈尔滨市松北区法院审理的刘某妨害公务案件,被告人刘某户籍在农村,案发前为哈尔滨市某大酒店餐饮部经理,刘酒后与某旅游景点工作人员发生冲突,当执勤民警前来制止时,又对多名执勤民警进行谩骂、推搡、撕扯警服,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原因和心理特征
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既有其自身原因,又有客观环境的影响,当各种主客观因素纠结到一定程度时,往往会导致犯罪的发生,给社会带来危害。
(一)道德水平低下,法律意识淡薄。从调研的情况看,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主要是由于部分人道德水平低下,缺乏良好的道德教育和法制教育,由此导致法律意识淡薄,考虑问题比较简单,处理问题方式比较偏激,一旦受到外界不健康思想的侵蚀,极易违法犯罪。此外,新生代农民工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虽然相对于第一代农民工,其所受教育有了一定提高,但与城市居民相比仍然偏低。以我省牡丹江市法院为例,2008、2009年该市两级法院共判处新生代农民工有罪人犯358人,其中有343人为初中以下文化,占总人数的95.8%。
(二)就业机会不平等,社会保障救济不足。新生代农民工由于自身素质不高,往往从事社会最底层的工作,这些工作劳动强度大、工资水平低,大多是城市青年不愿从事的职业。长期从事这种职业,势必让他们感觉失望和厌倦,不良情绪积累到一定程度就可能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而且在相同的工作中农民工往往也由于各种原因不能与城市市民享有同样的发展空间,由此导致就业待遇的不平等。同时新生代农民工虽然身份是农民,但由于父母的溺爱大多没有务农常识和经验,对农村排斥,对城市留恋,既没有上一代农民工的吃苦耐劳精神和生存技能,又难以胜任城市复杂的技能型和知识型工作,在就业形势严峻和行业竞争激烈的情况下,很难找到满意的职业,获得稳定的收入。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渴望迅速致富和成功的新生代农民工会产生极大的心理落差,极易铤而走险,走上犯罪道路。而且在社会保障方面,由于没有城市户籍,教育、就业、医疗、社保、住房等许多保障性社会福利,农民工几乎都享受不到,权利常常受侵犯而得不到救济,维权意识较差,常因被拖欠工资、克扣工资等而实施犯罪。
(三)生活环境闭塞,心智不够成熟健全。新生代农民工为求生存和发展背井离乡,周围是陌生的城市环境,缺少有效的沟通交流,加之文化素质不高,使其基本没有文化娱乐活动,长年累月重复着吃饭、工作、睡觉的单调生活方式,吃住环境十分恶劣,又缺乏家庭的温暖和社会关爱。这样的生存状况极容易造成心理上的孤独与无助,由此导致精神上的空虚。他们年龄相对较小,心智尚未完全成熟,情绪容易波动,理性意志薄弱,社会经验很少,缺乏对复杂事物的判断力和鉴别力,易受社会不良影响。有的犯罪时胆大冲动,犯罪后又追悔莫及;有的犯罪是出于好奇,寻求自我表现或体验刺激;有的犯罪是由于其个性自私偏激,不懂自我调节,一旦遇到挫折和挑战,很容易做出不理智的反应,给社会和他人带来危害。
(四)面对歧视与偏见,心理容易失衡。新生代农民工为城市的发展做出了贡献,但却没有得到城市的真正接纳和认同,往往被视为“二等居民”。面对社会的偏见与歧视,第一代农民工采取的态度是逆来顺受、委曲求全,而新生代农民工年纪轻,受过一定教育,生活在一个信息更加畅通的时代,他们接触的新事物更多,受新思想、新理念的影响更大,因此其思想更加开放,对新事物的接受能力比第一代农民工更强,思维更加活跃,平等意识明显增强,非常渴望得到尊重和认同,其日益增强的主体意识、权利意识与受到的歧视与偏见之间形成了矛盾。他们对于自身的发展有着美好的向往,希望不断提高素质以适应城市生活,努力缩小与城市居民的差距,得到城市居民的认同,从而更好更快地融入城市生活中。当这些愿望和理想在现实中不能得到满足和实现时,对这种差异的不满很容易通过犯罪形式反映出来。
四、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的对策与建议
预防新生代农民工犯罪,不仅需要司法机关长期不懈的努力,更加需要社会多方面的关注与配合,从根本上采取有效措施,逐步降低新生代农民工的犯罪比率。
(一)加大法制宣传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法律意识。加强对广大新生代农民工的法律宣传,提高他们的法律意识,是减少农民工因法律道德缺失而走向犯罪的一个有效途径。要定期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和公开审判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进行各种法制宣传教育活动。要经常性地组织人员到农民工聚集地宣讲法律知识,使其真正清楚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逐步培养他们的维权意识和自我控制能力,使其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形成长效的普法机制,在农民工中真正树立起学法、懂法、守法的良好风气,以减少犯罪的发生。此外,还要加强农村基层民主法制建设,积极开展依法治村、制定“村规民约”等活动,强化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犯罪。同时建议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结合实际特点,对他们进行技能培训和心理疏导,提高他们的生存本领与劳动技能,帮助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引导他们通过努力实现自身的人生价值,提高生活质量。
(二)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有效震慑和预防农民工犯罪。在审理新生代农民工犯罪案件时,要结合他们文化素质低、社会地位低、属于弱势群体的特点,坚持教育挽救为主、打击惩罚为辅的刑事司法原则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深层次分析其犯罪动机、犯罪性质和犯罪后果。对犯罪手段残忍、社会影响恶劣或是惯犯、累犯的,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以维护刑罚的威慑力,达到预防犯罪的目的;对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过失犯、未成年犯等,根据其悔罪表现和再犯可能性,具备社区矫正条件的,要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适用非监禁刑或免予刑事处罚,消除其给家庭造成的不良影响,减少其留下的不良印记;对在监的新生代农民工罪犯应努力教育挽救,充分运用社会帮教力量,鼓励其积极改造自新,着力提高其文化素质和职业技术水平,引导其正确认识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矫正其愚昧、冲动、义气、盲从的主观思想,克服其自私、敏感、脆弱、多疑的不良心态,帮助他们重新树立自信,使其真正走出阴影重返社会。
(三)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逐步推进人口管理和户籍改革。目前,要进一步促进社会管理创新,逐步完善新生代农民工的管理制度。针对新生代农民工流动性强的特点,加强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用工登记和管理,及时掌握并积极化解他们在生活工作中出现的各类矛盾。加强对饭店、旅店、网吧、建筑工地等新生代农民工从业和聚集地的管理,特别是对群体行为进行规范,改变不良习惯,注重情绪疏导,减少偶发型犯罪。在城乡一体化建设进程中,现行户籍制度已经成为改革的障碍,将来仍会有大批农民涌向城市,户籍改革势在必行。对现有户籍制度改革要避免盲目进行城市人口扩容,要充分考虑城市公共服务资源的供给能力和政府财政的支付能力。可考虑将部分拥有较高生存技能的新生代农民工作为优先开放城市户口的对象,因为他们更渴求在城市的长期发展,也更符合城市自身发展和建设的需求。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不但增强了自身的城市归属感和认同感,也必然成为其他农民工积极学习、效仿的对象,激发越来越多农民工建设城市的热情,从而实现农民工和城市的双赢。
(四)完善社会保障措施,充分保障农民工的生存与发展。防止新生代农民工犯罪,关键在于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全力改善他们的工作生活条件,以更开放的态度去接纳他们,关爱他们。由于当前社会保障体系是以户籍为基础,农民工没有城市户籍,一旦失业后得不到社会救助,其犯罪可能性就会随时转化为现实。因此在逐步改革户籍制度的同时,建议政府部门不断完善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使暂时不能获得城市户口的农民工得到更多的保障,促进他们在城市的生存和发展。努力提高最低工资标准,平衡好最低工资标准与物价上涨幅度之间的关系,加强对最低工资执行情况的监管,确保此项制度更好地得到贯彻落实;针对新生代农民工的特点,创造更多的就业机会,使其有更多选择。建议成立公益性的农民工职业介绍所,为农民工寻找最合适的职业提供最大的支持与帮助;不断完善针对农民工的各项社会保障措施,保障措施要涵盖农民工的工作、生活等各方面,努力解决其继续教育、子女就学、医疗、住房等主要问题。可将新生代农民工子女纳入到当地义务教育体系,使其与城市孩子平等地享受优质教育。加大对农民工的医疗卫生投入,帮助他们解决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加大廉租房建设力度,进一步改善农民工的居住条件。还要设法解决农民工失业救济、养老保险、参与政治生活等诸多问题,以尽快消除城乡歧视,让农民工在城市更有尊严地生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