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密山市法院:强制拘传促履行 多年积案得化解

发布时间:2024-02-22 09:29:21



    拘传是指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执行法院在采取拘传措施前应进行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后仍拒不到场的,才能采取拘传措施。

    密山市某化肥农药商店、于某系买卖合同关系。2017年1月,于某在密山市某化肥农药商店赊购了价值3万余元的化肥,并约定欠款月利率为1分,后该商店多次索要欠款无果,于2019年5月向密山市法院提起诉讼。案件受理后,经多方查找,无法查明于某下落。公告送达后,本院依法作出缺席判决,判决于某给付密山市某化肥商店欠款31289元,并自2017年1月6日起,按照月利率1分计算利息至欠款还清时止。

    2020年1月,密山市某化肥农药商店因无法找到于某下落,其胜诉权益迟迟得不到实现,出于无奈,向密山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约谈了密山市某化肥农药商店,在了解案件具体情况后的数月内,执行法官穷尽了所有调查措施,并未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找到于某,案件进入“执行不能”的困境。

    2024年1月24日清晨,密山市某化肥农药商店的经营者权某拨通了执行法官的电话,向执行法官提供了于某的行踪线索。执行法官在收到线索后,第一时间开展了执行工作,火速前往于某的所在地杨木乡,经过一上午的蹲守,执行法官终于在中午12时找到于某,并对其开展了释法明理工作,向于某释明其应当履行的义务,此时的于某仍选择不配合法院的执行工作,见此,执行法官果断将于某拘传至密山市法院,并向于某释明拒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但于某仍拒不偿还欠款,法院决定对其实施拘留,在体检过程中,于某终于认识到了问题的严重性,主动与家属联系筹款,不到一小时便将欠款本息合计5万余元全部偿还完毕。最终,一起多年的执行案件得到化解。

    查找被执行人的行踪线索,一直都是“执行难”问题中的“硬骨头”。本案的执行完毕,一方面依赖于人民法院的执行效率和拘传措施的灵活适用;另一方面也依赖于申请执行人所提供的真实可靠的执行线索。下一步,密山市法院执行局将进一步加强强制措施的应用,严厉打击拒执行为、着力攻克“执行难”问题,切实将“终本清仓”行动走深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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