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摩托车大盗太猖狂 盗十台摩托落法网

  发布时间:2014-04-10 10:10:53


    被告人赵某、王某短短的几个月内共同盗窃摩托车10辆,一段时间内克山县丢摩托车的案件此起彼伏,居民的摩托车不敢停在外面。公安干警连续蹲守多个日夜,终于在2013年5月21日晚将正在一小区内做案的两个摩托车大盗抓获。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2年8月9日晚,家住黑龙江省依安县的被告人赵某、王某商量到克山县偷摩托车,二被告人坐火车到克山县城后,先找旅店住下,至半夜12时左右出来寻找目标作案,在克山县圣水华庭小区10号楼楼下,见一新大洲本田牌100型号摩托车,便事先准备好的螺丝刀弄断摩托车钥匙门电线后踹启动杆使摩托车发动,然后骑盗窃的摩托车回依安县。得手后,二被告人采用同样的方式在短短的几个月内共同盗窃摩托车10辆,另王某又单独盗窃摩托车1辆,其中5辆摩托车经公安机关核实已确定被害人,另6台摩托车因没有找到被害人现封存于公安机关。被告人赵某、王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另查明,被告人赵某于1990年11月30日被依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于1992年6月10日被依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私人财产所有权,已构成盗窃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二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二被告人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二次被依安县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有前科劣迹,应酌情从重处罚。二被告人盗窃所得的赃物已被依法追缴,并返还被害人,对二被告人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依据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一、被告人赵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二、被告人王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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