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汤旺县人民法院: “让欠钱人有能力还钱”执行法官这样做……

发布时间:2023-12-21 15:41:32


   “感谢法官对我的理解和帮助,我一定会积极配合法官的工作,按时偿还欠款”。近日,汤旺县人民法院成功执行和解一起民事纠纷案件。
   2021年4月12日,于某国雇佣韩某龙驾驶的五菱牌小型客车从乌伊岭前往肇东,由于韩某龙驾驶不当,导致车辆失控驶入沟内与树木相撞,造成车内乘客受伤,住院治疗后,韩某龙未支付医疗费,于某国于2021年10月诉至法院,经过法院调解,被告韩某龙一次性赔偿原告于某国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5万元。被告偿还部分欠款后,剩余6万余始终未支付,于某国于2023年8月向法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于某国与被执行人韩某龙本是生活在一个镇里,原本二人关系很好,因为这起纠纷导致二人之间矛盾增大,在此期间于某国多次向韩某龙索要,韩某龙始终因没有钱款无法偿还,希望于某国能够理解,给一定期限还款。于某国为维护自身权益,向法院申请了执行,希望尽快收到欠款。
   执行法官在承办此案件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申请执行人于某国与被执行人韩某龙矛盾较大,且被执行人韩某龙生活非常困难,妻子没有工作,孩子还在上学,没有偿还能力。经过向被执行人的邻居和亲属了解,被执行人今年种植过木耳,于是立即联系被执行人,韩某龙表示为能提前偿还欠款,自己今年向银行申请贷款种植木耳,但是今年木耳整体的市场行情不好,导致木耳价格低,收益有限,在销售木耳后收取的货款又因未能及时偿还贷款,钱被银行扣划,导致自己无法如期偿还于某国的欠款。
   执行法官在沟通中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还款的意愿,但是苦于没有履行能力,于是立即联系双方当事人,耐心细致做双方思想工作,积极进行协调,共同制定了还款计划,由被执行人韩某龙继续种植木耳偿还欠款,并将贷款、种植木耳、销售木耳所有过程向法院如实报告,在盈利范围内为其保留部分资金以供生活后向申请执行人于某国偿还欠款,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
   汤旺县人民法院坚持善意文明执行和灵活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相结合,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司法期待,在切实维护司法公信与权威的同时,彰显司法温度,努力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一)执行和解的概念
   执行和解是指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的基础上,就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达成新协议,从而结束执行程序。
(二)执行和解的条件
   1.和解双方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在受他方威胁、欺诈、利诱或者在自己重大误解的情况下作出的。
   2.和解的内容合法。
   3.和解应在执行程序开始后、结束前进行。
   4.和解协议应采用书面形式或由执行人员记入笔录。
   达成和解协议一般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执行人员应将该协议副本附卷。无书面协议的,执行人员应将和解协议的内容记入笔录,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三)执行和解的法律效力
   1.执行和解协议达成后可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2.执行和解协议不得作为执行依据。一方当事人对该协议反悔的,另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该和解协议作为执行依据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对执行和解协议反悔的处理。
   (1)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2)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3)如果和解协议合法有效已经履行完毕,人民法院作执行结案处理。当事人又申请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时,和解协议已履行的部分应当扣除。申请执行期限因达成执行的和解协议而中断,其期限自和解协议所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连续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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