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为泄私愤 破坏电力设备获刑罚

  发布时间:2014-04-03 10:27:20


    李某因拖欠电费,对供电所停止供电产生不满,便产生报复想法并破坏电力设备,近日,齐齐哈尔市泰来法院审理了这起案件,被告人李某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2013年3月,李某由于拖欠电费,供电所工作人员停止为其供电于是,李某便产生报复的念头,并于第二天下午携带铁斧等工具来到泰来县某正在使用的变压器前,将变压器的瓷塔、变压器避雷针等处砸坏,见变压器漏油外溢后离开现场,造成所在村停电24小时。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主观上为泄私愤,采取用铁斧砸的方法,破坏了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足以危害公共安全,客观上侵犯了公共安全和电力供应安全的行为,构成破坏电力设备罪。由于被告人曾有过一次劣迹行为,又不能积极赔偿被害方的经济损失,结合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起因、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作出上诉判决。

    法官提醒:不要因一时冲动发泄不满情绪,不仅会危害公共安全,同时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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