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信乃立足之本,
守法是公民义务。
判决生效后不履行,
反而转移财产、逃避执行,
别以为拿你没办法,
既然拒不执行,那就执“刑”!
案情简介
2018年,张某因民间借贷纠纷分别被王某、国某起诉至建三江人民法院。建三江人民法院于2018年4月、9月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张某给付王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国某借款26500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张某未主动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王某、国某向建三江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执行法官第一时间向被执行人张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并多次电话联系张某,责令其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张某始终拒绝履行,执行法官依法冻结了张某名下微信、支付宝等网络资金和银行账户。而后,被执行人张某在明知工资账户被冻结的情况下,依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某支行另行开设账户,告知其单位变更其工资发放账户,并将工资收入支取使用,仍不履行判决义务,亦未向法院报告,法院责令其返还,仍拒不返还,导致其上述两起案件的剩余本金6万余元及利息无法执行。
由于张某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已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执行部门将相关线索移送至公安机关侦查。2022年底,黑龙江省建三江人民检察院指控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建三江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期间,张某意识到司法机关敢于和自己动真碰硬,自己的债务也再难逃,慑于法律威严,主动履行了之前两起案件的法律义务。张某“赔了夫人又折兵”,为此感到后悔莫及,也承认了自己的错误,但已为时已晚。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某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明知其工资账户被冻结,而采取变更工资卡方式转移其工资收入,被执行机构责令返还后,仍拒不履行,致使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应当以拒不执行判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自愿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履行了民事判决的全部义务,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危险,对所居住的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可依法适用缓刑。故判决:被告人张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法官提醒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执行。被告人拒不执行的行为直接损害了人民法院裁判的公信力及司法权威,同时也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依法惩处。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
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下列情形属于“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二)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三)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四)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五)其他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