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省经济社会高速发展,经济纠纷案件也逐年增多。而大量经过法院审理的具有财产内容的民事判决得不到有效执行。部分债务人欠债不还,不守信用,逃废债务、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等“执行难”问题成为一种社会顽疾。这不仅直接损害司法权威和法治尊严,而且势必会催生和加剧社会诚信危机,阻碍社会发展进步。针对这一问题,近日黑龙江日报记者采访了省法院执行局长侯铁男。
记者:我们知道,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法院作了大量工作,但目前还没有得到彻底解决,请您介绍一下“执行难”问题的症结?
近年来,为了解决“执行难”问题,全省各级法院在党委坚强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配合下,全面清理执行积案,不断规范执行行为,大力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联动威慑机制,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执行难”是一个涉及社会管理体系、诚信体系、法制建设、经济发展状况等诸多方面的社会问题,成因异常复杂,目前“执行难”问题已经得到了一定缓解,但还没有根本解决。
一个生效的法律文书,靠我们的执行法官和执行法院动用执行手段去强制执行,这是很重要的方面,但还有更多的法律文书需要当事人自己去履行。目前我国的社会诚信建设刚刚起步,市场交易主体的依法偿债意识淡薄,作为债务人,在法院判决以后,他是能逃就逃,能拖就拖,能隐匿就隐匿,能对抗就对抗,想尽办法给法院制造障碍,就看法院能不能找得到、能不能执行得了。一些债务人并没有认为不守信用逃废债务是一种危险的、可耻的行为,反而当作一种“本领”或者“能力”,采取一切对抗的方法来对抗执行,而这种对抗对他几乎没有什么不利后果。我认为造成“执行难”问题的根本症结就是失信成本过低。刚才说过,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刚刚起步,不能有效监控和制约逃废债务的行为,不能对形形色色的逃债者进行有效的信用惩戒,导致很多被执行人公然蔑视法院生效判决的权威。而改变这一现状的根本出路就是法院、政府和社会各界形成合力,通过信息共享,联合惩戒等途径,加强诚信建设。
记者:请介绍一下人民法院参与诚信建设工作都有哪些新举措?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执行难”问题,法院正在依托政府的诚信平台,通过与政府联动,进一步改善我省诚信环境。为此,省法院与黑龙江省诚信龙江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签制发了《关于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用信息具体办法(试行)》,决定在黑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用信息,并在“诚信龙江”网上开通了《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用信息查询系统》。该系统的开通,能够有效引导各类市场主体保持对失信被执行人的警惕,促进社会成员实现自我管理,能够有效促进相关部门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管理、监督和惩戒,能够有效降低社会管理成本,提高社会管理效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提高社会管理水平。自平台开通以来,已经向社会公布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用信息 条,对恶意逃废债务行为给予了震慑,有效促进了案件的执行。目前,我们还以这个系统为基础,正在积极与金融、房产、工商、公安等部门沟通协商,将失信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与各个部门逐步实现联通共享,以此来打造一个涵盖各个社会管理方面的信用评价惩戒体系。
记者:作为失信企业或个人,其失信信用信息被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后,有什么后果?
今年年初,省政府制定了《黑龙江省在行政管理中实施信用记录核查的意见》,要求各地各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在行政管理中信用信息核查的工作。发改、财政、工信、环保、国土等部门已在重大财政支出上,率先查询使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信用记录,引导社会信用导向,推动信用服务市场发展。而《黑龙江省企业失信行为联合惩戒实施办法》,也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工作做出了明确规定。根据以上两个规范性文件,被执行人的失信信息一旦在《被执行人不履行债务信用信息查询系统》上发布,就会自动记录到该企业和个人的诚信档案中,并将在银行贷款、工程建设、政府采购、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融资置业等方面受到全方位的限制。
记者:记者注意到,近期最高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决定向社会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请介绍一下出台这一司法解释的作用和意义。
最高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和我省在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都是民诉法规定的信用惩戒措施,是打击“老赖”的最新举措。最高法院根据民诉法规定,针对“执行难”现状,总结各地法院实践经验,通过整合全国法院失信债务人的失信信用信息,并向社会统一公布,与社会各界形成合力,打击“老赖”。最高法院出台该司法解释的目的是规范人民法院依法使用信用惩戒措施,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切实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最高法院司法解释出台后,对我们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工作具有规范和指导意义,同时,我们又增加了一个发布被执行人失信信息的平台和渠道,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对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和制约。
记者:除了上述信用惩戒措施外,人民法院对“老赖”还有什么惩戒措施可以运用?
近年来,人民法院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不断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创造性的尝试了一批新的执行措施。如限制高消费。被法院决定限制高消费的失信被执行人,在乘坐飞机,乘坐火车轮船的高端舱位,住星级以上酒店或在高尔夫球场、夜总会等高消费场所消费,外出旅游、度假等高消费行为均被限制。一旦违反限制高消费令,法院将对其进行罚款、拘留甚至追究刑事责任。还有限制出入境措施。对没有履行债务的失信被执行人,人民法院按照法律规定将限制其出入境。被法院限制出入境的个人或企业法定代表人将在全国任何口岸受到出入境限制。这一措施目前各地法院已经运用得比较规范,法院和出入境管理机关之间的协作配合也比较顺畅,实践中非常有效。另外,限制投资、融资、置业,限制招投标,限制参与政府采购等措施的运用,都切实提高了被执行人的失信成本,有效促进了社会诚信守法氛围的形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