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望奎法院审结首例强制医疗案件

  发布时间:2014-03-20 09:17:41


    近日,望奎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强制医疗案件。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林某某与其母亲田某某一起居住生活,其母亲从事刮大白工作,并于十年前离婚。2010年左右,林某某因与女朋友分手,情感受到打击,精神长期抑郁,病发时产生傻笑、好走动等怪异行为。2013年10月2日7时许,被申请人林某某行至望奎县林枫广场东侧时,与被害人李某某(男,69周岁)相遇。林某某无故将李某某踢倒,并对其拳打脚踢,随后又捡起砖头击打其头部数下。路人刘某某经过附近时,发现其殴打李某某,遂将其拉开。刘某某随后拨打电话报警,李某某被赶到的民警送往医院接受救治。林某某离开现场后,在望奎县邮政储蓄银行门前被公安机关抓获。同年10月20日经望奎县公安局委托哈尔滨市第一专科医院司法鉴定所对林某某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1.案发患精神分裂症;2.无刑事责任能力;3.建议监护治疗。同年12月29日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望奎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大队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鉴定:李某某系被他人打击头颈部,致闭合性颅脑损伤及颈髓损伤死亡。

    另查明,同年11月1日林某某被家属送往黑龙江省第三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精神分裂症,同年12月23日出院。2014年1月28日被望奎县公安局送往黑龙江省海伦精神病人疗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精神分裂症,同年2月17日出院。

    本院认为,被申请人林某某实施暴力行为,致一人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被申请人林某某属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应当对其予以强制医疗。望奎县人民检察院申请对林鑫坤强制医疗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被申请人林某某关于其出院后,只要长期坚持服药就不会犯病,不需要强制医疗的意见,其法定代理人关于林某某病情己经好转,其不需要强制医疗的意见,其指定代理人关于林某某只要坚持服药,病情可能就不会复发,对社会没有危害,不需要强制医疗的意见,因林某某的精神分裂症病情并未实际根除,且法定代理人田某某没有条件对其进行严加看管和医疗,其有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故本院对以上辩解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四条、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二百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被申请人林某某强制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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