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网站2011年10月21日报道,美国联邦法院从2011年7月18日开始在14个联邦地区法院进行“摄像机进法庭”(即庭审实况直播、录播)试点工作,并对摄像机进入法庭后产生的影响进行评估。美国联邦司法会议下设的“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会同联邦司法中心选择确定了参加试点的14个地区法院,包括阿拉巴马州中区法院、加利福尼亚州北区法院、弗罗里达州南区法院、关岛地区法院、伊利诺斯州北区法院、艾奥瓦州南区法院、堪萨斯州法院、马萨诸塞州法院、密苏里州东区法院、内布拉斯州法院、俄亥俄州北区法院、俄亥俄州南区法院、田纳西州西区法院、华盛顿州西区法院。该试点工作有100多名美国地区法院的法官参与,其中既包括支持 “摄像机进法庭”的法官,也包括对此持怀疑态度的法官。
为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制定了《摄像机进法庭试点工作指南》,共6节31条,对摄像机进法庭的一般要求、案件选择、摄像设备、录像管理、设备操作、录像的保存和使用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
选中的14家试点法院均为自愿加入为期3年的试点计划。参加试点的法院必须采用法院管理和案件管理委员会制定的试点工作指南。试点工作限定在民事案件审理程序中,并必须征得当事人同意。未经主审法官许可和案件当事人的同意,法庭中的任何程序不能被录像。法院可以将庭审录像放到美国法院官方网站(www.uscourts.gov)和参加试点的当地法院网站上。
试点法院的庭审录像暂时不能做到同步直播,但法官应当尽快将录像放到互联网上。为保护当事人和证人的权利,维护法庭尊严,主审法官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决定停止录像或将录像公之于众。对于挑选陪审团成员或替补成员的过程,不得进行庭审录像。
根据1946年《联邦刑事诉讼程序规则》第53条(自1946年实行,并在1972年司法会议通过),联邦法院刑事诉讼中电子媒体报道被明确禁止。该条规定:“除非有制定法或者同类规则的规定,法院不得许可在诉讼过程中在法庭上进行拍照或者广播。”该禁止性规定包含于美国法官的行为准则之中,并适用于刑事和民事案件。这一禁令的解除直到19世纪80年代。
1988年10月,联邦法院首席大法官伦奎斯特(Rehnquist)设立了关于庭审现场直播的专门委员会。在1990年9月的开庭期中,司法委员会采纳了专门委员会关于庭审现场直播的报告,该报告建议在6个地区法院和两个上诉法院的民事诉讼程序中允许进行电视电台广播。会议同时取消了包含在行为准则中的禁止性规定,并且采纳了关于庭审现场直播的政策。 1991年7月1日,司法会议许可在美国第二和第九上诉法院以及美国联邦法院中的印第安纳州南区法院、马萨诸塞州地区法院、密歇根州东区法院、纽约南区法院、宾夕法尼亚州东区法院、华盛顿州西区法院等6个地区法院实施为期三年的对民事案件进行庭审直播试验项目。1996年,司法会议取消了对上诉法院的“摄像机进法庭”报道庭审的禁令,授权各个上诉法院自行决定是否对庭审口头辩论阶段进行摄像直播。
截至2011年10月底,联邦地区试点法院已将7件案件的庭审录像放在了法院网站上,共分为70个录像片段。
而美国州法院允许对审判进行电视转播开始于20世纪五六十年代。 1978年的全美各州首席大法官会议通过了一项决议,公布了州法庭上电子报道范围的标准。此后,允许电子转播庭审的案件急剧上升。目前,美国50个州允许在法庭审判过程中进行电视转播。2001年,南达科他州最高法院批准了一项试验计划,即允许摄影机在诉讼程序中录像,因而成为允许摄影机进入法庭的第50个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