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关于便利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信息工作的意见

发布时间:2022-10-12 15:06:22


为建立健全破产管理人查询破产企业财产信息工作机制,进一步便利破产管理人依法查询有关机构掌握的破产企业财产相关信息,保障管理人依法履职,提高破产案件办理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增设服务事项

(一)住建部门应在办事窗口增设“破产(强制清算)房屋交易信息查询”服务事项,依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申请向其提供破产企业房屋交易项目名称、房屋坐落地点、房屋性质、建筑面积、用途、备案时间等房屋交易相关信息。

(二)自然资源部门应在办事窗口增设“破产(强制清算)不动产登记信息查询”服务事项,依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申请向其提供破产企业不动产权利人、证件号、共有情况、不动产单元号、坐落位置、面积、交易价格、权利类型、登记类型、登记时间等不动产登记信息,以及抵押、查封、地役权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关信息。

(三)公安交管部门应在办事窗口增设“破产(强制清算)机动车管理信息查询”服务事项,依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申请向其提供破产企业机动车车辆品牌型号、登记时间、机动车状态、检验有效期、强制报废期、违章及处理、查封冻结情况等机动车管理相关信息。

(四)税务部门应在办事窗口增设“破产(强制清算)企业税务信息查询”服务事项,依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申请向其提供破产企业会商税费(包括税款及其滞纳金或者特别纳税调整产生的利息、税务机关征收的非税收入、罚款等)、政策咨询、财产处置询价等税务相关信息,并为破产企业及其管理人提供纳税申报、税款缴纳、身份认证、税务登记等涉税事项快速办理通道。

(五)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应增设或者要求相关业务部门提供“破产(强制清算)企业登记信息材料查询”服务事项,依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申请向其提供破产企业的登记信息及相关档案资料。

(六)人社部门应在办事窗口增设“破产(强制清算)社保信息查询”服务事项,依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申请向其提供企业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参保情况(单位参保时间、正常参保人数、领取待遇人数等社会保险信息。

(七)医疗保障部门应在办事窗口增设“破产(强制清算)医保信息查询”服务事项,依破产管理人(清算组)申请向其提供破产企业医保参保基本情况(欠费总额、单位医保基本部分、单位大额部分、个人基本部分、个人大额部分)等医保信息。

二、办理手续

(一)管理人办理申请事项。该管理人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管理人。管理人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指定管理人决定书复印件、管理人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二)清算组办理申请事项。该清算组须为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组。清算组具体经办人员需提供以下申报材料:人民法院受理强制清算案件民事裁定书复印件、指定清算组决定书复印件、清算组授权委托书原件、具体经办人员有效身份证复印件。

三、办理方式

(一)集中办理。由各市(地)相关职能部门的办事窗口提供“一站式”查询服务,实行集中统一受理、办理和送达。

(二)限时办结。该事项即时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后回复的,原则上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省直单位应加大组织领导,加快工作推进,加强对各市地对口部门相关工作的监督指导力度,定期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本意见落地见效。

(二)加大沟通协调。各省直单位应加强与人民法院的沟通协调,定期通报研判、会商解决相关问题,通过府院联动、上下级法院联动,助力推进人民法院破产审判工作办理进程。

(三)强化服务意识。各省直单位和各市地对口部门应按照“应查尽查、应提供尽提供”的原则,为管理人(清算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提供服务,不得无故推诿、拖延,并要以加盖印章等方式确保所提供信息的可靠性,确保管理人(清算组)依据本办法能够优质高效办理相关事项。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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