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办

 

林甸县法院《法官说法》:聊聊那些与疫情有关的法律问题

发布时间:2022-10-10 14:24:06



   林甸县法院联合县融媒体中心共同推出《法官说法》栏目,选取法院审理的典型案例或群众感兴趣的法律法规,普及法律知识,解答法律问题,弘扬社会正气,营造法治氛围。
   因静默导致无法返岗上班,作为员工,按照政府规定进行隔离,隔离期间企业是否需要支付工资呢?
   需要支付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在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期间,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另外,人社部《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第一条也明确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同时,用人单位不得因劳动者处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隔离观察期间解除劳动合同。
   员工居家办公时,如果发生了人身伤害,员工的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依据法律能否认定为工伤?
   需要视具体情况进行分析,但需要指出的是,居家办公的工伤认定对于员工的举证要求较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认定主要集中在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工作过程发生的伤害,以及职业病,基本要求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三个要素。因疫情影响,企业要求员工居家办公,家即可视为“工作场所”或“因工外出期间”,在此期间受到人身伤害符合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但具体受伤原因是否是与工作相关,关键在于职工所遭受的身体伤害与履职之间是否存在必然联系、有无因果关系。
   疫情原因导致无法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该如何处理?
   企业应尽快起草书面告知函,告知相对方因疫情原因无法按照约定履行合同的情况,并提供有关疫情的证明(如当地发布的有关居民或者办公场所封闭的公告、通知等)。同时,就适当延长合同履行期限或变更合同内容等问题与对方积极协商。另外,合同当事人都应及时采取措施以降低损失。对于已经发生损失的责任分摊问题,双方应依照合同约定,本着诚实信用、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寻找调解机构介入,或诉至法院,请求法院裁判。
   疫情期间,餐饮、洗浴、娱乐以及工厂等等场所都受到影响,经营者作为承租方是否可以要求减少房租呢?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两个《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指出,承租非国有房屋用于经营,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导致承租人没有营业收入或者营业收入明显减少,继续按照原租赁合同支付租金对其明显不公平,承租人请求减免租金、延长租期或者延期支付租金的,人民法院会引导当事人参照有关租金减免的政策进行调解。对于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合同。所以租金能否减少,应结合实际情况予以判断。
   现在很多人都在用信用卡,也有房贷、车贷,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工作,或收入降低,这种情况下,还不上房贷、车贷、信用卡该怎么办呢?会有什么法律后果?
   对于因感染新型肺炎住院治疗或隔离的人员、疫情防控需要隔离观察人员、参加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以及受疫情影响暂时失去收入来源的几类人员,可以及时向银行说明情况、申请延期还款,与银行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还款。但是,若未与银行协商一致,擅自未按时还款的,可能会被银行认定为逾期还款,追究违约责任,还可能影响征信,所以出现这种情况,还是应该加强沟通,以免被动。
   疫情期间大家应该如何配合做好防疫防控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所以,每个公民都应当依法如实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检测、症状等情况,履行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法定义务,自觉参与到疫情防控工作中。如不配合告知相关事项,有些行为可能导致违法违规,将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有些人会在网上传播一些不实的疫情信息,这个行为会有什么风险?
   对于疫情信息,大家要坚持以官方公告为准,道听途说的信息千万不要随意传播,如果涉嫌传播虚假的疫情信息,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行政、刑事责任。所以,大家要不信谣不传谣。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