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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判决一起容留他人吸毒案件

  发布时间:2022-09-27 08:47:13


    胡某于2020年11月先后两次容留吸毒人员王某在其租住的鸡西市某小区某栋某单元某号吸食冰毒,又于2020年12月容留吸毒人员孙某、王某某在上述场所吸食冰毒。

    2020年12月某日傍晚,胡某和吸毒人员孙某、王某某在上述房屋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经尿检三人尿液毒品检测结果均呈阳性。

    经鸡西市鸡冠区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胡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胡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予以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胡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胡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容留他人吸毒中容留是指基于特定目的或者满足他人特定需要而为他人提供场地的行为,容留行为既可表现为作为,也可表现为不作为,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构成本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允许他人在自己管理的场所吸食、注射毒品或者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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