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根据你的家暴行为,向您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若违反上述禁令,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日前,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发出2022年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书,对离婚诉讼中受到家庭暴力威胁的宫女士及其亲属进行人身安全保护,对施暴者刘某告知其按“人身安全保护令”履行法律义务。
宫某与刘某于2011年结婚,婚后丈夫经常酒后与妻子打仗,双方2018年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同年登记复婚。复婚后丈夫仍经常酗酒,并在酗酒后侮辱、谩骂妻子。2022年4月宫某向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经该院诉前调解,刘某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并保证以后不会再发生此类事情。此后刘某依然恶习难改,经常酗酒后对宫某进行人身攻击,利用微信、电话等形式侮辱、骚扰宫某,到其母亲家骚扰砸门。宫某于2022年8月3日再次向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起诉要求与刘某离婚,在法院开庭审理时,刘某未经法庭准许,无故出入法庭多次,不听从法庭指挥、训诫,严重扰乱法庭秩序。宫某于庭后向法院提交了人身保护令申请,经法院审查相关证据,及刘某的种种表现,可以确认刘某对宫某及其母亲存在家庭暴力行为。
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人身安全保护令,同时分别向辖区内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送达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及协助执行文书,请求予以协助执行,确保保护令的执行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对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制度机制与法律适用进行细化,对人民法院正确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及时保护家庭暴力受害人合法权益提出更为明确的指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双鸭山市尖山区法院积极履职尽责,持续深入推进家事审判方式和工作机制改革,践行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裁判,大力开展多种方式的宣传教育,畅通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受理“绿色通道”,在施暴者和受害者之间设立“隔离墙”,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给家暴受害人撑起法律的“保护伞”。